可能有人還記得2010版的福爾摩斯電影,
曾有某個自稱擁有《福爾摩斯》在美國著作權的女性,Andrea Plunket跳出來,
譴責拍得太同性戀一事。
不過有沒有人想過,
那個所謂擁有美國著作權的人,究竟是誰呢?
注意事項:
1.本文章為資料統整,並非法律上的解讀,
如果有相關利用的疑問,請徵詢專業法律意見。
2.參考資料列表放在個人網誌https://maysslayers.blogspot.tw/
可能會有人覺得,福爾摩斯這麼久以前的作品,為何還有著作權?
要說明的是:
雖然台灣著作權規定為作家終生與死後50年。
(因台灣加入WTO,故英國作品也可受台灣著作權法保障)
道爾過世為1930年,加50年等於1980年已經進入公共領域;
而歐洲則是在1995年照EU規定,改為作家死後70年,故2000年已進入公共領域。
但在美國就沒這麼簡單了,
因為美國1998年在一些財團(如某老鼠)遊說下,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大幅展延。
造成福爾摩斯作品約有10篇在美國尚未到期,
因此針對剩餘的著作權,
產生了許多福爾摩斯八成懶得管的無聊紛爭。
目前可確認的是,
聲稱有柯南道爾作品(福爾摩斯、挑戰者教授等)在美國未到期作品的著作權的,
分別有The Sir Arthur Conan Doyle Literary Estate與CONAN DOYLE ESTATE LIMITED
Andrea Plunket代表的是The Sir Arthur Conan Doyle Literary Estate
Andrea Plunket 為Sheldon Reynolds的前妻,
而Sheldon Reynolds是1954年的福爾摩斯電視系列製作人。
在1970年代,道爾的兩個兒子死後,兩個媳婦與道爾的女兒Dame Jane不合,
後來媳婦之一Nina和王立蘇格蘭銀行借錢,買下了其他兩人手上的著作權
並開了一間巴斯克維爾投資公司,但後來破產,
1976年著作權由Sheldon Reynolds買下。
那這件事跟Andrea Plunket有什麼關聯呢?
難就難在當時的錢是Andrea Plunket 家出的,
因此離婚後,Andrea Plunket 就宣稱她才是著作權所有人,
也為此打了幾場不成功的官司。
甚至還想申請將Sherlock Holmes當商標,最後也沒成功。
但還是維持公司運作,
除了在網站上宣稱他們才是著作權未到期的道爾著作在美國的著作權,
以及角色在歐洲的商標權的管理者,
還到處控告BBC Sherlock等作品沒經他們授權就使用福爾摩斯。
雖然她本人已於2016年去世,但其繼承人似乎仍在堅持著,
可見其執念之深,或說福爾摩斯的商機之大呢....
「柯南道爾遺產公司(CONAN DOYLE ESTATE LIMITED)」又是誰呢?
如果有注意《絲之屋》《莫里亞蒂的算計》兩本書,
介紹中講到的「道爾家族公認」的那個道爾家族,其實就是指這家公司。
美國在1909年法律規定,
著作權保護為發表後28年,經過申請後再展延28年,共56年。
但在1976年法律修改後,
1923年~1949年出版品,經過申請者年限可改為發表後75年(沒申請者是發表後28年)
。
照理說應該已經在1972年賣掉著作權的Dame Jane,
卻不知為何似乎在美國重新申請,還獲得著作權展延*1。
1997年過世後依照遺囑,著作權捐給盲人協會,
盲人協會又將著作權賣回給Dame Jane的繼承人。
到2005年,現在的柯南道爾遺產公司成立,目前該公司由8名道爾遠親*2管理。
就像第一段提到的,
美國1998年的著作權法,著作權年限改為發表後95年,
故直到2022年(最晚發表作品為1927年《The Adventure of Shoscombe Old Place》)前
柯南道爾遺產公司都還擁有一些福爾摩斯作品在美國的著作權。
於是,道爾遺產公司宣稱他們擁有福爾摩斯角色在美國的權利。
要求許多在美國使用福爾摩斯出版作品的人必須要付5000美元的授權金。
如「Sherlcok」與華納的電影版福爾摩斯等作品,也要得到他們的授權。
就算合法,
壓榨偉大親戚剩餘價值的行為自然是臭名昭彰。
也因此該公司與道爾後代一干人等,
一直以來在福爾摩斯迷中的名聲非常差。
如艾勒里昆恩主編的短篇集《福爾摩斯的災難(The Misadventures of Sherlock Holmes
)》就是因為受到道爾兒子反對而不得不絕版。
到了2014年,福爾摩斯迷、作家Leslie Klinger因為堅持不付授權金,
被該公司威脅將施壓通路不可販賣其作品,一氣之下告上法院,
他主張大部分的福爾摩斯作品,都是1923年以前的出版的,
因此福爾摩斯這角色本身已進入公共領域,
故使用福爾摩斯此一角色不用付給任何人授權費。
而道爾財團方則堅持福爾摩斯等角色發展到最後一篇才完成,
故福爾摩斯角色也應該被保護到最後一篇作品著作權期限過期為止...之類的廢話。
雙方在美國法院攻防後,
美國法院裁定,道爾遺產公司只對Case book的10篇擁有著作權,
而福爾摩斯與華生兩個角色已經進入公共領域,使用時不須付授權費*3。
雖然是大快人心,
但可惜這判決無法保護到電影「福爾摩斯先生」。
2015年「福爾摩斯先生」這作品因內容涉及到道爾遺產公司擁有著作權的10篇,
而被控告,最後以和解收場。
註:
*1.既然Dame Jean已經將權利賣出去,怎麼還能在美國進行申請?
這一段實在找不到資料,
連聲稱是著作權持有者雙方網站都沒提到這一部分。
(雖然只是猜測,
不過我想可能因為如果說當時申請無效,那相關作品的著作權就沒了吧?)
*2.因柯南道爾的兒子女兒都沒有子嗣,
故成員都是由柯南道爾兄弟姊妹的孫子之類的超~遠親。
*3.有關2014年,使用福爾摩斯角色是否需要付授權費的案子
Leslie S. Klinger v. Conan Doyle Estate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05
<永遠的名偵探夏洛克 福爾摩斯─自 Leslie S. Klinger v. Conan Doyle Estate 案
探討故事角色著作權保護爭議>
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5122414104691.pdf
就有詳盡探討,內容也有寫到關於衍生利用的事。
很值得一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