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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的罪人,正義的沉淪
《檢方的罪人》是一本罕見從檢察官角度敘寫犯罪紀實的故事,甫從兩年前開始閱讀史蒂
夫.卡瓦納(Steve Cavanagh)的「艾迪.弗林」律師系列,犯罪現場與法庭戰的結合越
來越引起關注,有別於一般人或警察、偵探在犯罪現場的抽絲剝繭,後勤要考慮的鑑定程
序、實體證據、法則與時效、起訴與辯護等,諸多眉角都事關重大,甚至會成為不利的推
定或判決的阻礙,進而影響攻防的策略。動輒上億資產的不明資金動向與來源,抑或強盜
殺人等罪刑,第一線人員也難以秉持公平與公道的心態加以裁示定奪,承辦人都是以法律
自居但貫徹正義的信念與落實方法不同,畢竟人非AI機器,不能僅靠片面決定全體;就像
醫師不能只看局部病灶而忽略整體循環與平衡一樣。我國的法律屬大陸法系,部分來自日
本、德國,並結合美國而形成獨特的司法制度,與美國的判例法不同,有既定的法條可遵
循。
本作藉由一起疑似強盜殺人的夫婦命案揭開序幕,並由年輕的沖野檢察官承辦,根據鄰居
證詞及間接證據,循線調查了部分有債務往來的人員,隨後鎖定了被戳破謊言、涉有重嫌
的松倉,發現他不僅有侵占財產進行式,更是已時效消滅的女學生強姦殺人案兇手。因為
此暈輪效應的關係,檢警以高規格威嚇審訊,在身心壓迫下強逼對方認罪。筆者此時要補
充五個觀點:
無罪推定原則: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不足以使檢察機關開立搜索票或拘票,只能用
警方的到案通知書或檢察官開立的傳票請對方主動到案說明。本作用侵占罪的事由,羈押
犯嫌松倉並訊問強盜殺人的做法早已違背法律規定,更何況他對前者早已認罪並同意歸還
。
被告或共犯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台灣經典的就是蘇建和案,姑且不論被嚴
刑拷打或威逼利誘,被告承認犯行還須強力的證據支持,不然只能當補強證據使用。其他
像是彭婉如案、劉邦友案、林宅血案等,很多人跑去承認是自己做的,但都僅為自白沒有
足夠證據,結果都被飭回,甚至沒被受理。本作中由於日本的檢察官起訴,法院99.9%會
定罪,所以會盡量完整的提供證據供法院審判或影響其心證,若不承認犯罪可能會使陪審
團及法官動搖,這也是為什麼電車鹹豬手事件的男性被誣賴者,寧可賠錢了事也不想鬧上
法院的原因。
自白任意性:要遞交法院的筆錄,若被告主張被逼供,要先行調查其任意性,意即必須全
程連續錄音錄影,以證明檢察官在程序上恪遵法令,不然後面就形同打水飄沒有意義。這
也是審檢分立制度的目的之一,不然兩邊公權力沆瀣一氣、狼狽為奸,被告只能挨槍討打
。《99.9不可能的翻案》改編真實故事的冤案就點出如何指鹿為馬、牽強附會、誘陷入罪
黑歷史。另外值得欣慰的是,台灣曾經在過去出現法官跟檢察官對於是否羈押性侵犯意見
不同,下令逮捕檢察官的事件鬧上新聞,這也說明並非所有檢察官都能盡如己意,而法院
也有自己的審核標準,相對保證被告的權益不致失衡偏頗。日劇《緊急審訊室》也彰顯了
公開透明化的目的,不僅可增加司法的能見度、民眾的配合度,內部高層更不能事不關己
切割泰然,是法治進步的象徵。
緘默權及辯護人:雖然案件還在偵查階段,但若涉及重大刑案(諸如殺人、強姦、貪汙等
),已被告知相關權益的話,強烈建議選任辯護人,或行使緘默權。因為檢警都老江湖及
法律玩家,難保不會挖坑埋地雷給你踩,即便不是自己做的,也有相當大的可能被懷疑或
栽贓他罪。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他們若無證據也只能飭回,不然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的
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外得為證據,根據禁反言原則難以推翻就變成呈堂證供,言多必失
。
傳聞證據:中餐店老闆的對於松倉是否在場、鄰居看見疑似人影、便利店看到丟棄拖鞋、
酒後吐露心聲的話語,若非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僅為傳聞證據應予排除,所以檢辯才需要
質疑證詞可信性、彈劾證據錄影帶,明槍暗箭波及第三者,但利用得宜就可製造輿論、帶
風向,本作中的律師及媒體介入、旁敲側擊促使檢察機關展開內部調查,才得以使案情逐
露曙光。
沖野檢察官由於在偵訊過程中發現事有蹊蹺,與資深的最上檢察官意見相左,導致後續職
務移轉、檢察一體的服從等劇情不斷展開。正義在每個人的心中定位也受成長環境、價值
觀念、刺激救贖等佔有不同分量,有的人自命不凡認為是法律的代言人替天行道、有的人
未審先判認為懲治蛇鼠一窩何難之有,導致張冠李戴、前科犯成為代罪羔羊事件層出不窮
。其實在台灣的法檢體系,並沒有像本作或日劇《HERO》中的檢察官、《王牌大律師2》
中的法官那樣勤跑現場,基本都交給刑警處理,這也確保警檢法的不同職責、三權分立狀
態不會太先入為主。本作松倉的殺人案已過消滅時效不會被追訴才侃侃而談,但殊不知被
利用為對新案撒謊及逃避,自居正義的最上不想讓他逍遙法外,在不適用迴避制度的同時
,無所不用其極跨出了道德及法律的雙底線,凸顯了制度的缺陷。日本及我國先後在2010
年、2019年取消重罪的消滅時效規定。來自英國的法諺: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在程序制度
、法理情又將如何抉擇呢?前陣子憲法法庭介入義大利籍子女監護權形同第四審及事實審
,嚴重自砸腳趾,司法改革在台灣離正義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