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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嵐律人是日本為數不多具有律師身分斜槓的推理小說家,並拿下了梅菲斯特賞
。藉由法律訴訟程序與深厚的實務辯證基礎,將謀殺案的謎團不只停留在破案階段,而是
更進一步的深入兇手與被害者內心,挖掘隱藏在動機背後的真相,以及司法鞭長莫及之處
;既具有社會派的寫實風格,亦存有第一人稱的冷硬派描述。從模擬法庭中有樣學樣的〈
無辜遊戲〉,角色扮演審判者、被害人、告訴人、證人,甚至旁觀者,到真槍實彈、對簿
公堂的的法庭公審,帶領讀者進行一場不容小覷的《法庭遊戲》。有捨身取義的、有文過
飾非的、有順水推舟的,劇情迂迴曲折多次反轉,沒有人能全身而退並付出了代價。天道
自在人心,正義與公理的彰顯不是單純的勝敗之分或罪罰有無,有相當高比例的民眾對冥
頑不靈的審判制度與匠氣十足的法官感到失望,更何況身陷其中的當事人,那真是叫天天
不應、叫地地不靈,一切依法行政,謝謝指教。也難怪會有「打不贏就加入」的說法,如
同書中的三人組,因各自的目的進入法都大學法科大學院躋身法曹,追本溯源種子早就埋
下多時,就在畢業後萌芽爆發…
犯下刑罰法規的罪刑,並留下天秤的標誌,即可進行〈無辜遊戲〉這相當於向對方
丟手套宣戰的意味。受害人一般有三種作法,其一就是裝聾作啞、忍氣吞聲,其二是向校
方及警方告狀,其三則是勇於接受決鬥揪出主謀。由於事件可大可小,又知道此遊戲規則
的幾乎是學生,能內部解決就沒必要勞師動眾,所以久我清義便扮演偵探的角色,藉由與
證人織本美鈴、法官結城馨的裁判下,順利詰問出誹謗自己名譽的加害者,但同學都知道
了自己不堪過去的一部份,原來品學兼優的人在年少時曾犯下傷害罪而進教管所,人格遭
受不小的質疑。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無辜遊戲〉的罰則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漢摩拉比法典「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常被斷章取義的曲解為暴力相向、泯滅人性的復仇手段,但細究其原由,實乃避免無限上
綱、過度報復的一種機制。清義對於可向加害者貶損名譽不敢興趣,只對究竟是誰以及何
種管道取得不堪入目的黑歷史忐忑不安。
第二起〈無辜遊戲〉緊接其後,清義這次被找來當證人,看似罪證確鑿的竊盜案,
卻在馨的自由心證下判無罪。因丟失公款已經氣急攻心的賢二,還要遭受敗訴的懲罰金額
,差點就在法庭中上演拳武行;馨恪遵中立原則,在此時四兩撥千金的說明,以行動演繹
折刀在法庭的出現並不能代表自己就是預計行兇的人,以言語說明若十個被告中有九個殺
了人,無法確定誰是無辜的,該判十個人死刑還是無罪?審判者就是必須面對這樣的抉擇
與取捨。寧可錯殺、不願縱放是舊威權時代的產物了,在涉及人生性命,以及法律的謙抑
性,「救濟」與「判刑」同樣重要,從焚膏繼晷的論文主題不言自明,也為日後的形同陌
路埋下伏筆。
「有罪或無罪是由不完美的審判者決定的,冤罪與否,可能只有神才知道了。」
「無辜和冤罪的差別只在於有沒有辦宣判有罪。」
代替神進行審判的法官操持莫大的權力,遭人忌憚誘陷不足為奇,馨死在模擬法庭。
撞見這一幕的清義,發現持折刀、染血衣的美鈴就在現場,難辭其咎擔任起辯護人。
趕鴨子上架
起訴後有99.9%定罪率,是日本引以為傲的司法績效指標,雖然是否包含冤罪在其中
啟人疑竇,但與前揭同等報復的誤解相同,作者解釋是因為檢方有無懈可擊的證據才下的
決定。行使緘默的美鈴並沒有認罪,但是關鍵證據不利於她,在無法開脫又藏有秘密的情
況下,讓訴訟律師辯護之路窒礙難行,只能旁敲側擊發掘一連串怪事與馨的關聯性著手。
刑事辯護就像孤軍奮戰,主張無罪就像拿螺絲起子拆炸彈一樣可譏。即獨律師清義
初生之犢不畏虎,何況當事人就是自小一同成長的青梅竹馬,有今天的「成就」也是一路
胼手胝足挺過來的,為此除了傷害罪外,尚有其他道貌岸然的脫序行為,僅為成全彼此的
未來不惜弄髒雙手與身心,殊不知這一己之私造成的後果如業報輪迴,要主張美鈴的無罪
勢必要承認過去的犯行,成為一種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兩難,而守護彼此秘密如履薄冰,呼
應書封「我們得到了贖罪的機會。」
「法律專家若是開始討論道德或常識就完了。」
擅長鑽法律漏洞的狡黠者往往是專家本身或受提點的犯嫌,為了彈劾檢方證據的證人,清
義不得不與他案犯人與流浪漢合作,一度考慮刨墳掘墓,還向受害者遺族致哀,才發現馨
的背景與決心其來有自,留下的遺言及線索驗證了最壞的結果,越聰明的人越容易鑽牛角
尖、而越食髓知味的人越容易破釜沉舟。
馨所追求的正義與申冤,看似表面上的一宗謀殺,實則是另一起冤案的死諫,除了
抨擊特殊救濟程序之再審是「打不開的門」外,因循苟且的司法制度也是難以承認自己錯
誤的幫兇。美國第一位猶太裔大法官路易斯‧布蘭迪斯(Louis Brandeis):
「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
於是馨想出了一個能在公審場合重新翻案的「法庭遊戲」,賭注就是自己的性命,無論判
決確定與否、無論當事者存歿與否,檢察官必須不辱使命的挖掘真相,同時讓逍遙法外的
加害人繩之以法,只不過風險甚鉅,黃泉上也見不到自己的成果了。
瑕不掩瑜
一般情況下,第一發現者或目擊證人通常不能充當被告的辯護人,因為證人身分具
有秉實以告不然會受偽證罪的拘束,而辯護人則是被告的利益為第一優先,對當事人保密
義務的規範成為免責事由,此兩者在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的利害衝突及實質關聯定有明文
,法檢或有關當事人可聲請迴避。
另基於誠信原則及武器平等原則,若不適時提出證據會有證明妨礙的問題,這也是
為什麼要進行整理程序及釋明主張的目的,避免訴訟延滯。本案中美鈴的壓箱寶法官其實
有權不採納其效力或擇日候審,檢方可說是傳聞證據也可識時務者為俊傑撤回起訴,要不
是牽一髮而動全身、茲事體大,且裁判員、記者、旁聽人在場,很大機會再次被體系掩飾
過去,算到這一步的馨留了不少後手有備無患,但終究人算不如天算,這場法庭遊戲所有
人都是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