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跟英國同事聊特休假,才知道..(德國)

作者: mrfootball (mrfootball)   2018-10-15 17:46:55
小弟不才,剛好求學過程中對德國工會制度有所接觸,這邊幫忙補充一下:
  原文說的福委會,我猜應該是指Betriebsrat員工代表會(台灣也有翻譯成職工委員
會或是廠場員工代表會,比較偏向我國的勞資會議,而不是公司的福委會)。德國(比較
精確是指西德)在二次大戰後針對勞資問題,發展出雙軌模式,分別是對抗模式和合作模
式兩種途徑
1.合作模式
1-1員工代表會(Betriebsrat):根據企業組織法(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每
個企業都要選出自己的勞工代表,每個月至少要和資方開一次會,就企業各自問題與雇主
協商,雙方盡最大可能達成一致的意見。當協商不成時,員工代表會不能夠發動罷工,只
能透過仲裁,交由公正第三方來判斷。同時為了保障勞方代表能夠反映勞工真正心聲,法
律也保障雇主不能對勞方代表有任何的不利益待遇(包括解雇、減薪、調動等手段)。
1-2另外德國戰後也制定出共同決定法(Mitbestimmungsgesetz),法律要求一定規模的
企業必須有勞工董事,以及在監事會有一定的席次。在公司治理方面,德國人認為讓勞工
代表進入公司管理階層,比較有機會防止公司高層亂搞。
2.對抗模式
  以工會(Gewerkschaft)為主,德國工會與跟我國有所不同,德國是以各個產業(
Industrie)發展出大規模的產業工會,例如原文提到的金屬工會IG Metall(原文是
Industriegewerkschaft Metall,底下最有名例如汽車產業的雙B、Audi和德國福斯)另
外一個常常罷工的是服務業工會(Vereinte Dienstleistungsgewerkschaft,Ver.di)。
產業工會去和該產業的雇主團體(不是單一雇主,是那個產業的雇主聯盟)去協商勞動條
件,最典型的就是工時和工資問題,最後雙方簽訂團體協約,保障工會成員的勞動條件,
只要是該工會成員,他的勞動條件就要比照團體協約所規定的「最低標準」,只可以更好
,不能夠劣於團體協約。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時,工會可以發動罷工(Streik)逼迫雇主妥協,德國目前並沒有
成文法規定工會組織和罷工的法律要件,都是透過戰後法院的判決制定出的標準來判斷罷
工合不合法,如果罷工合法,工會和勞工可以免除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反之,如果被認
為是違法罷工,工會要承擔罷工期間雇主所承受的損失,通常賠償金額都十分巨大。
  德國勞工運動發展已久,工會人數非常多(雖然1980年人數有下滑趨勢),又是以產
業為主,因此一罷工是該產業全部停擺,影響非常深刻,德國罷工天數相較於西歐國家,
算是少的,這當然也有其他原因(包括法院的見解有點嚴格,一旦被認定違法會面臨高額
賠償,以及罷工期間雖然雇主不用給薪水,但工會要從罷工基金給參加罷工的會員當作津
貼,一百萬人罷工,每天發10歐元,罷工一天就要1000萬歐元,對工會也是極大壓力)。
為了要能夠有實力罷工,德國工會的會費自然也不低,反觀我國工會收個50、100就有許
多人不滿意了…
  很明顯可以看出,工會是以對抗的關係來思考,德國法院有一句名言:「沒有罷工作
為後盾的團體協商,無異於是集體行乞」,德國人認為一個正義的勞動條件,不是法律規
定該給多少,而是由雙方當事人去自行決定,如果決定不成,憲法保障處於弱勢地位的勞
工可以發動罷工向雇主爭取,這也是德國(以及西歐和美國)的勞動條件為何遠比台灣人
好的多,但人家也不是平白無故就可以享有這些待遇,絕大多數還是靠勞工力量自己爭取
,而不是靠政府施捨。
以上一些補充,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作者: tsub (tsub)   2018-10-15 22:54:00
作者: ivy7921 (Ivy)   2018-10-16 02:06:00
謝謝指正,這篇文對我也很有幫助!
作者: maroku (飛躍的大鵰)   2018-10-16 03:31:00
作者: vsss (ReNew)   2018-10-16 07:05:00
作者: jycgaccac (MyLxDNhJr)   2018-10-16 1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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