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行政契約
就是公家機關對私人所結的契約
公法人V.S.私法人
是私法性質
適用於民法
那為什麼 到頭來 還是要扯到行政法呢?
打個比方
警察為了跟監TOYZ 跟你租了套房為了監聽 監視對方
然後呢
為了泡泡面 不小心把你的套房給燒了
試問... 你會用民事賠償告 還是國賠告
當然是國賠法囉
WHY?
因為 公法人即使在行使私法性質的行為時 它還是有不可避免的特性
什麼特性
"公共性"
什麼意思
打個比方
今天你是縣政府的約僱人員
然後呢 人事單位通知你說 你可以跟正職人員一起去打疫苗
打完後
發覺 其實你不算在名單內
被新聞爆了出來
後來又發現 你是副縣長的親戚
接著呢 議員民代狂電縣長
縣政府只好把你解雇
試問 你要告 你會去地方法院 或是什麼勞工調解委員會嗎?
當然不是啊
一定去行政法院啊
主張什麼
第一 怪我囉 我是乖乖聽話 人事單位通知我 我才去打啊 我可不想成為防疫破口啊
又不是偷吃步 (信賴保護原則
第二 我跟副縣長雖然是親戚但是我們算是遠親 不熟
然後呢 我的單位有我的相關資料 我問心無愧 一切可受公評
(透明公開原則 公平公正原則
懂了吧
啊~你不要跟我說 私人公司
老闆原本說好你升主管 結果卻給了他兒子
你可以去主張說 因為信賴保護 透明公開 公平公正
所以主管位子應該還是你的!?
對不對
懂了吧
這就是所謂的公法人的特性 公共性 (當然不只有以上的性質啦 舉個例而己
所以囉
即使 公法人 行使私法行為 但是呢 它還是會扯到 公法上面
沒什麼啦
幫老師解釋一下
行政法老師好像不太懂啦
啊~奇怪了明明就是行政契約 為什麼還是扯到 行政法上面 而不是民法等等的私法
就是這樣
喵=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