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數74天】
你知道,刑事法對我,就是有種歸屬感。
本日進度節錄
刑法第25、26條之區辨:
刑§26:行為不能發生犯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一、不能發生犯罪結果:結果「絕對」不發生。
二、無危險:實務之見解
(一)具體危險說:依一般人立於行為人角度對事實之認識及行為人主觀上特別認識之事
實,再以一般經驗法則判斷有無具體危險。
有具體危險:適用刑§25
無具體危險:適用刑§26
(二)重大無知說:行為人必須誤認自然之因果法則,非僅單純錯認事實。
無誤認:適用刑§25
有誤認:適用刑§26
=======
昨天寫完一部分進度報告後還沒來得及PO版,秒睡,現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