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4~72

作者: sheep3945 (好隻羊)   2021-10-14 21:57:31
【倒數72天】
今日有感: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
本日進度節錄
一、民法
Q1.於他人房屋自殺,使房屋成為凶宅,有無侵權責任之適用?
(一)民§184I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說一:絕對權為限,不包括純粹經濟上損失。
說二:應包括物功能性之減損。
(二)民§184I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式
說一:自殺行為並無使該房屋價值減損之故意。
說二:自殺者對於該屋成為「凶宅」有預見可能性,卻仍於該屋自殺,即有未必故意。
Q2.基地出賣時優先購買權之先後次序?
68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相對)物權效之先買權[民§426-2][土§104] 優於 債權效之先買權[土§34-1IV]
二、刑訴[本日剛出爐,熱騰騰~~]
Q.參與刑訴「再審」程序之法官有無迴避制度適用?
否定說:依J178,刑訴§17(8)之法官迴避「前審」之意義: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參與
下級審之裁判而言,並不包括「再審」。
肯定說:依J256,民訴§32(7)於再審案件,其參與該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應迴避(其迴
避以一次為限)。本號釋字雖係針對民訴案件,然依相同理由,為維人民受公平法院依正
當程序予以裁判之訴訟權益,於刑事再審,亦有迴避制度適用。
最高刑事法院110台抗1501號再審案件,經由徵詢程序以達成大法庭統一見解功能,以肯
定說為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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