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數69天】
本日有感:圖書館閉館後回到家大約六點,家人不在,狗狗們應該還沒晚餐吧?
立馬餵食,狗狗們的食量和速度沒什麼異常,就是噓噓&嗯嗯的份量讓人很沒成就感。
家人回家後聽我轉述,大驚:他們五點左右已晚餐過!(我:哪尼?!)
看來狗狗們明天的「份量」會有驚人的表現......不期不待,沒有傷害。
本日進度節錄
一、刑事法
(一)原因自由行為:行為人自陷精神障礙的法益侵害行為,仍具備TB故意,惟欠缺罪責之責任能力。
(二)竊佔罪:竊佔行為完成時,本罪即告成立,後續狀態之維持僅屬事實狀態,並非行為之繼續,故於竊佔行為完成時即起算本罪之追訴權時效。
(三)陷害教唆:不同於「釣魚偵查」,是不應令行為人該當本罪,至於司法警察之有害司法正義之辦案方式,因不具自己或與行為人共同犯罪之意思,尚不構成間正或共正,且因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則司法警察即無成立教唆犯之可能。
結論:二人均不該當本罪
(四)誣告罪:係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罪,故以一訴狀誣告數人,僅能成立一誣告罪。
二、公法
(一)J791:刑法通姦罪雖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性自主權之意旨,惟於比例原則之驗證,仍通過目的正當性之檢視。
(二)J585: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基本權利與公益重要性,當屬法律保留之範圍。
(三)99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規聯席會:土地登記簿上之註記,未對外直接發生法效,自非行政處分。地所拒絕所有權人註銷該註記,係拒絕做成事實行為之要求,該拒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
(四)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二):健保局向醫事服務機構單方面宣告停止特約之效果,並無允許當事人間磋商之意味,乃基於其管理之公權力而發,應認為行政處分。
三、民訴
(一)更正裁定溯及於判決時構成判決之一部,是以不影響期間之計算。
(二)與有過失: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
(三)調解程序:G1未行調解程序,仍為起訴而已為終局之判決者,其調解之欠缺應認已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