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9~67

作者: sheep3945 (好隻羊)   2021-10-20 11:53:44
【倒數67天】
本日有感:
一、悲憤未必成為力量,悲憤就是悲憤。
二、想參加book版的貝獎活動,惜乎,無閒。
三、這次不是睡著,而是發生讓人精神崩潰的事,凌晨兩點睡,晨起準備上班卻不覺得累...現補上。
本日進度節錄
一、行政法
(一)105年度8月份第1次聯席會議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是以受理訴願機關為規範對象,不及於原處分機關。
(二)106年度3月份第1次聯席會議
民法有關違約金規定,得準用於行政契約。
(三)課稅處分之復查程序為訴願先行程序;公懲之復審,相當於訴願程序。
ps.現行法公懲,為一級二審制。
(四)98年度7月份第1次聯席會議
教育局之核准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係VA之生效要件,受處分人若欲行訴,應以該學校為被告。
二、民訴
(一)我國就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採雙軌制[民訴§402、強執§4-1]
承認:自動承認制
執行:許可執行制
(二)外國法之適用問題並非事實而係法律,適用錯誤自得上訴最高院。
三、民法
(一)司法院例變1: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各行為人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二)契約之合意解除vs.法定解除權
前者為契約行為,係以第二次契約行為解除第一次契約,並不當然適用§259。
(三)107年第8次民庭決議:同時履行抗辯提出後,遲延責任即溯及免除。
(四)106年消上易8號判決: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倘若受到侵害,得請求
非財產之損賠。
(五)106年第5次民庭決議:工作物之瑕疵,定作人應先依§493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
倘未果方得請求損賠。
(六)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致毀損滅失,承租人依§434負重大過失之責,§434係特別
規定,出租人不得再以侵權行為請求損賠。
(七)保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倘主債務人變更,未經保證人同意,
難謂仍負保證之責。
(八)104年第3次民庭決議: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
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自應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原告,當事人適格始無
欠缺。
(九)多數保證人(含物保、人保)
1.人保、物保平等
2.人保兼物保者:與他保證人比例分擔之
(十)分割方法之指定具有物權效,繼承人得獨自向地政機關請求所有權之登記。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