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2~64

作者: sheep3945 (好隻羊)   2021-10-23 23:08:16
【倒數64天】
本日有感:
一、老先生是圖書館的常客之一,忽發對我說:天氣冷,要注意保暖。
我:好,你也是。
心暖暖的。
二、昨晚進度寫到一半不自覺昏睡,醒來時天已大亮,ptt告訴我「你已斷線」...現補上。
本日進度節錄
熱騰騰當天剛出爐的釋字811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禁止公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重複加保,是否違憲?
涉及憲法上財產權之保護
(一)保護領域:J400→C15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二)限制:凡使基本權無法完善行使者均構成限制。「禁止重複加保」影響未來保險金之請領給付,係對個人財產之規劃使用形成限制。
(三)限制合憲性:
1.形式: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符合法律保留(J443理由書)。
2.實質:
(1)審查密度:較寬鬆
理由:立法者對於社會保險制度之建構,本享有較大之自由形成空間,包括公保養老給付在內之各種社會保險給付之請領要件及金額。
(2)比例原則
合理利益:避免對於被保險人產生同一保險事故得重複請領給付之不當誘因,其所追求者係正當公共利益。
合理關聯:立法者盱衡國家財政資源之有限性、人口增減及結構變遷可能對社會保險帶來之衝擊等因素而為禁止重複加保之規範,其手段與目的具備合理關聯。
(四)結論:合憲
二、違法解職(聘)處分嗣經撤銷之復職(聘)者,申請辦理追溯加保,其重複加保期間之年資是否應採認為公保養老給付之年資?
此種重複加保係因有關公權力行為所致,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究與通常情形之重複加保有所不同。此時如不予採認重複加保期間之養老給付年資,則就被保險人原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之權利勢必造成減損。原據以退保之事由自始不存在,得為被保險人之資格當然回復。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