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數59天】
本日有感:人不該怕犯錯,該怕的是犯錯後不懂得思過。~《鴉色刑事組》入間道夫
本日進度節錄:
民事法
108上2035 肯認法人侵權責任
一、必要性:法律價值
(一)損害並非單一自然人所生
如否認法人侵權責任,則
1.代表人或受僱人承擔慎重之對外責任
2.被害人承擔較高舉證責任之風險
(二)交易往來安全義務
1.創造、控制風險者
2.因風險而獲益
3.可分散風險
→均係法人之特質
二、可能性:法學方法
(一)依§184之文義解釋,並未限於自然人才有適用。
(二)法人之責任能力、意思能力
1.由民法§26、§28導出,法人為權利主體,有享受權力之能力,依權責相符之法理,亦應賦予法人責任能力。
2.統合團體意思與活動,為自己之團體意思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