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4~41

作者: sheep3945 (好隻羊)   2021-11-14 23:59:01
【倒數41天】
本日有感:娣娣14歲了,尾巴退化性關節炎,疼痛看得出,那眉頭皺得...吃了止痛,明個兒帶去獸醫院給醫生瞧瞧。
本日進度節錄:
民訴
關於再審二三事
§496I(13)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
一、指事實審言辯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其已存在而未提出,法院亦未經斟酌,判決已確定者而言。倘言辯終結前,尚未存在之證物,本無所謂發見,自不得以之為再審理由。
二、「證物」限於證書及與證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或勘驗物,不包括法律上見解、未經聲請而傳訊之證人。
三、§497: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一造辯論判決得提再審。而其所指「證物」係指「已存在且已提出」者言,與§496之定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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