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5~40

作者: sheep3945 (好隻羊)   2021-11-15 23:58:25
【倒數40天】
本日有感:
病號一:小阿娣。這孩子發燒,打了針吃了藥,精神好多,也比較有食慾,至於尾巴處的退化性關節炎,必須服用類固醇好一陣子了。
病號二:我本人。右手小拇指關節處,因長時間摩擦紙面造成的腫痛,終於到了讓我不得不正視的程度,即日起開始適應戴手套寫題目,直到40天過後。
本日進度節錄:
今天的例題看不出爭點,只想丟法條,看看能否找出一點蛛絲馬跡。
刑事訴訟法
§236
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或檢察官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2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233II但書: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238
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2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303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3款: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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