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書目:拱衡堂 現世報律例 補敘合訂本
玉鼎真人 降 106‧4‧15
案由:
在桃園地區,有一越南國遠嫁台灣之女子,其夫甚為疼惜,育有二子一女,
可謂家庭美滿、夫妻恩愛;甚至公婆甚加疼愛,不以外籍女子而有輕視或虐待,
並且細心教導台灣禮節及料理,使得此一女子雖身在異國外地,實已融入當地國情民俗。
說明:
緣何此一女子得以在此道德漸受物質文明扭曲;夫妻之道雖未蕩然無存,
實已虛具其形而已!因此女在其國內,本係貧家女,雖然白淨清秀,但絕非美麗,
若僅以貌取人,未必上選;但其心地良善,在其國家人民所得,尚屬低下而困苦,
故並無多讀書。未及成年,即以傭工賺取微薄薪資賴以糊口,並且悉數交與父母負擔家計
;猶要栽培弟弟上進高等學校,自身不捨花費分毫,舉凡友儕邀約,大多婉拒,
因此甚少知心朋友,幾至遭受排擠!但其不以為念,更因心地良善,曾有數次力能所及,
絕無推諉幫助他人;點點滴滴,累積孝善,因而福德日增,故有司核予福報,
促轉緣機,乃在一次相親機會中得今夫所歡喜,進而永結連理,尚得圓滿家庭。
註解:
眾生切勿以為孝順父母、友愛兄弟天經地義,但實踐過程中,可謂多有窒礙!
猶如本章之女,能捨自身所欲,善孝父母、友愛弟弟、仁施友儕,在在均是隨處可見,
但恒行實踐有幾人?甚願眾生「不以善小而不為,勿以老生常談而輕忽」,
若能由小善而積累成洪福之日,亦未可知!滴水可穿石,若恒持不斷,小善絕對是福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