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 拱衡堂 賞善金篇
卅六、護法壇場傳續聖業之賞例
為何此例能列入陰德?據天律明載,助建道場第一功;
而善書傳佈,只要書不斷,受勸者有人,則助印流通廣佈之人,
後續仍可得其額外功德。
職事之故,一座道場永續弘法利生,其所造作之善陰德業,實無從可估算,
並且護法之人不但金錢、心力、時間,悉皆付出投注,所以將此例列入陰德計算
(蓋因陰德大於功德,至少五倍以上。)
凡依止道場全心無畏施、法施護持三年以上,准得消除一件重大因果公案。
(會形成災禍)
凡能護持五年三施並進,准予消除三世因果公案,註銷一次命關災劫。
凡三施並進五年以上,則依前律累計。
凡護持道場十年,三施並進,准予消除六世因果公案,二次命關災劫,
可加蔭及一子得官或得三福。
凡能終身不退,則自身因果公案不顯,命關災劫盡除
(不包括最後一劫,但可安祥離世。)此例則在十年之後,可由有司著手安排。
附註:所護持道場永續傳法,利生聖業不輟,則在賞例之人,仍得其陰德;
若已不在世,則可由家眷夫、妻、子、女、子孫等繼承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