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3 炒麵不好吃/說法判決

作者: medowo (莫忘初衷)   2023-07-13 22:55:11
今天是禮拜四。
早上忽然想吃炒麵,
我換了遊園南路另一家店買[炒麵(小)$35]
雖然價錢是一樣,只是這間改成用小碗裝,
但真的比較不好吃...我總算是可以理解
為什麼之前常買的那間總是人很多在排隊,
而這間幾乎都沒有什麼人買的原因了..= ="
下次要吃炒麵,還是買原本那間就好!!
一早,忽然在line群組在討論一件判決書,
我點開一看,發現是之前創群人的相關判決
只是這次是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判決
而且裡面的敘述有些真的覺得很誇張...
*摘錄幾段出來:
「原告報到當天並未依據原證1之任用單提出良民證,經被告上網查詢知悉原告涉嫌襲胸之強制猥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目前緩刑期間尚未屆滿,有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10號判決可按,因被告考量原告曾涉嫌強制猥褻之犯罪紀錄,並以被告公司內部女性職員眾多,恐員工人心惶惶,加以原告表現不佳,原告身為法務課長,對於法律專業人員,個人道德操守至為重要,原告知法犯法,更涉及職場倫理重大之兩性道德規範,足以作為被告判斷原告是否勝任工作法律職務及融入職場與企業文化之重要關係議題,且原告亦未告知涉嫌上開前科,ꔊ蝳陶珧簹k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
「還有第二次會議,那時候副總都沒有講話,原告當時有用手指著副總,我忘記內容,但是記得原告手指著說「副總如果不講話,請副總出去」,所以讓在場的人我跟經理,感覺不好,所以我才會認為原告頤指氣使。...」
「我看過原告在上班時間睡覺,我去開會回來的時候,我看到原告在那邊仰頭睡覺,我不知道他睡多久,但是我過來時候他就醒來,上班睡覺很奇怪,因為他是一個主管,不應該有這樣的表現。...」
「原告因涉嫌襲胸之強制猥褻犯行,第一審審理時因原告否認強制猥褻之犯行,經本院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第二審審理時原告坦承強制猥褻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因審酌原告未尊重女性,對於兩性平權未能有正確觀念,經法院改判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20小時之法治教育,有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41號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0號判決可按,目前尚在緩刑期間。...」
「原告擔任被告公司之法務課長,學歷為法律研究所畢業,為被告公司重要之高端法律人才,自應知法守法,並為被告公司遵守法規之重要表率,卻涉嫌襲胸之強制猥褻犯行,更涉及職場倫理重大之兩性平權道德規範,將影響被告公司外部形象,亦無法安定內部女性員工之工作心情,導致人心惶惶等情,自足以作為被告判斷原告是否勝任法務課長之職務,及原告是否符合被告公司企業文化之重要指標,被告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雇原告,應符合解雇之最後手段性原則,並無權利濫用之情事。...」
雖然我沒有看到周男本人,
但我以前也知道他這號人物,
而且在原群組他是十分活耀的人物,
只是後來發生這件事他被其他人強制退群。
畢竟身為法律人,還知法犯法,
甚至是一開始死不認錯,
這應該是讓很多人都無法接受的。
那位周男去年3月被地院判強制猥褻罪,
判6個月。
去年9月高院判決確定(妨害性自主案件),
緩刑2年。
甚至是因為這案件還上過新聞版面...
事件在當時鬧得沸沸揚揚...
實在是丟法律人的臉= ="
其實那案件和目前正夯的
「#MeToo」浪潮一樣,
被害人事後勇敢出來譴責
以前那些不堪的性侵犯與性騷擾行為。
不管是男是女,
沒有人喜歡被性騷擾/性侵犯,
我們都應該尊重每一個人
都有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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