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作者: newsamwang (阿彌陀佛呢~~~~)   2024-09-12 13:19:38
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
人壽保險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參考指標:
1. 躉繳投保( 1 次繳清保費)
2. 高齡投保(已非家庭主要經濟來源)
3. 帶病投保
4. 短期投保(投保時間與死亡時間相近)
5. 鉅額投保
6. 舉債投保
7. 已繳保險費等於或高於保險金額(無保險利益)
8. 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無保險
利益)
* 人壽保險係為保障並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
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境
摘錄自以下網址
https://reurl.cc/A2M3y8
1
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稅務員 李雅雯
~ 109.12.15 ~
2
課程綱要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二、二親等買賣。
三、小叮嚀。
四、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
五、跨局申辦便民服務。
3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
保險金額
* 免課遺產稅之條件:
1.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被繼承人。
2.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
3. 保險金種類:人壽保險金。
4. 無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實質課稅
原則之適用。
4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
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
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
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認
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
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5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
「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
及參考特徵」
* 提供 16 則案例供參
6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
人壽保險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參考指標:
1. 躉繳投保( 1 次繳清保費)
2. 高齡投保(已非家庭主要經濟來源)
3. 帶病投保
4. 短期投保(投保時間與死亡時間相近)
5. 鉅額投保
6. 舉債投保
7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
參考指標:
7. 已繳保險費等於或高於保險金額(無保險利益)
8. 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無保險
利益)
* 人壽保險係為保障並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
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境
8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財政部賦稅署 109 年 3 月 10 日臺稅財產字第 109005391
70 號函
* 有關被保險人死亡所遺之質借保單,保險人(即保險
業)給付保險金額所涉遺產價值之計算,以保險人抵
償未清償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給付予受益人之金額估
定。
9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財政部 109 年 1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 10804677570 號令
一、委託人、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
加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之 1 或第 20 條之 1 規定之公
益信託,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參照同
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核發
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二、地政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前開財產之產權移
轉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
稽徵機關核發之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
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10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財政部 106 年 12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10600631250 號令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
稅,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7 項規定,由繼
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
之應繼分合計逾 2/3 之同意提出申請。
11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宣導
◆判決確定應將土地移轉予受贈人其申報期限之計算:
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土地所有權人確有應將土地移轉
登記之情事者,稽徵機關因於法院判決確定後,始確
定納稅人有繳納贈與稅之義務,故贈與稅申報期間,
應自判決確定日起算。
◆移轉價值,參照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12
二、二親等買賣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6 款(視同贈與之情形)規定: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
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
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立法理由:
1. 為顧及事實起見,明定如能提出具體之證明者,仍可不
視同贈與。
2. 為避免財產買受人實際無支付價款能力,藉由出賣人貸
與資金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之方式,規避贈與稅。
13
二、二親等買賣
◆應檢附文件
1. 贈與稅申報書
2. 公契
3.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
4. 土地謄本、房屋稅稅籍證明(或契稅繳
款書)
5. 支付價金證明文件(買賣雙方存摺影本)
6. 切結書、買賣資金收付情形說明表
14
二、二親等買賣
◆審查重點:(買賣價格)
1. 訂定買賣價格是否貼近市價
* 參考鄰近房地成交價格(有無墊高
取得成本)
* 如無鄰近房地成交價格,可提供賣方
前次取得買賣契約書供參
15
二、二親等買賣
◆審查重點:(金流)
2. 資金交付流程
* 買賣價金是否實際交付,有無回流(
假買賣真贈與)
* 買方支付價金後,賣方隨即領取或
轉帳(說明資金流向)
16
二、二親等買賣
◆審查重點:(資力)
3. 承買人購買能力
* 有無資力支付買賣價款
* 支付款項資金來源
17
二、二親等買賣
◆審查重點:(資力)
4. 未付款如何支付(買賣雙方須切結於核定日
起 3 個月內支付)
* 如以貸款支付,買受人有無還款能力
* 依貸款償付條件(每月還款金額)評
估有無償還能力
* 如約定於過戶後再以現金支付尾款(應提
示買方存摺資料佐證確有支付能力)
18
二、二親等買賣
5. 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6. 尾款未支付部分,自核發證明書之日起
列管 3 個月
7. 解除列管應檢附權狀(過戶登記後)、
買方支付尾款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賣方收取尾款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代償賣方貸款相關證明文件。
19
三、小叮嚀
◆移轉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為其特有財產。
* 民法第 1088 條第 1 項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由父母共同管理。
* 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
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未成年子女之
利益,不得處分之。
20
三、小叮嚀
◆申報贈與人為未成年人之案件:
法定代理人為父母:
(一)贈與他人:由父母雙方切結確為該子女之利益處分
並簽名。
(二)同時贈與父母自已者:父母雙方共同行使代理
權有違民法第 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不
予受理。
(三)贈與父或母之一方者:由非受贈之一方切結確
為該子女之利益處分並簽名。
21
三、小叮嚀
◆遺產及贈與稅延期申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
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
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人在 1 年內贈與
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
發生後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22
三、小叮嚀
◆遺產及贈與稅延期申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
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 延期申報申請時限: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
* 延期申請次數: 1 次為限。
23
三、小叮嚀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因故無法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申請農用證明,仍應如期申報,嗣後續取得農用證明後
再行申請更正。
* 案例:被繼承人遺留農地,惟該筆土地上有部
分土地面積違規使用,代理人擬辦理土地分割,針對仍作
農業使用部分土地申請農用證明,違規使用部用課徵遺產
稅,惟代理人未留意遺產稅申報期限致逾期未申報,嗣後
該筆土地又無法取得農用證明,致該案除課徵本稅外另加
計罰鍰。
24
三、小叮嚀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扣除
一、適用情形:
(一)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需為配偶或直系血親
(二)因繼承取得
二、適用標的: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所稱之「公
共設區保留地」
25
三、小叮嚀
◆撤回贈與(任意撤回、法定撤回)
* 任意撤回:
1. 不動產:未移轉登記前( 78.5.29 台財稅第 7801397
22 號函)
2. 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未辦理變更登記且經查未交付
前。( 80.1.31 台財稅第 790316851 號函)
3. 贈與人死亡,贈與財產尚未過戶:由全體繼承人與受
贈人解除贈與時,准予認定。( 92.10.17 台財稅第
0920456222 號函)
26
三、小叮嚀
◆撤回贈與(任意撤回、法定撤回)
* 法定撤回:
贈與不動產,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者,應不准
撤回贈與稅申報。惟具有下列法定之撤銷權,並據以塗
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後,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稅
1. 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錯誤
2. 民法第 92 條-被詐欺或被脅迫
3. 民法第 412 條-附負擔之贈與
4. 民法第 416 條-贈與之撤銷
27
三、小叮嚀
◆撤回贈與(任意撤回、法定撤回)
* 民法第 412 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
得撤銷其贈與:
* 民法第 416 條: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
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
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
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8
四、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
◆自 109 年 7 月 1 日起全國實施
一、申請資格: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二、申請地點: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三、攜帶文件:
1. 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及居留證等)
2.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正本
3. 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繼承系統表、遺囑正本或法院選任遺產
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4. 委託代理人申請須加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29
四、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
◆自 109 年 7 月 1 日起全國實施
四、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日金融遺產種類:
1. 存款
2. 基金
3. 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
4. 短期票券
5. 人身保險
6. 期貨
7. 保管箱
8. 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
* 第一次申請不收費
30
伍、跨區、跨局申辦便民服務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及贈與稅櫃檯化案件全局不
分區申辦作業(跨區申辦)。
( 一)作業範圍:適用本局「遺產及贈與稅櫃檯化作業要點
」之櫃檯化案件。
( 二)作業原則:中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均可跨區辦理
中區國稅局所轄案件。
( 三)網路申辦案件不適用。
31
伍、跨區、跨局申辦便民服務
二、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服務處均可辦理贈與稅申報(跨局申辦)。
( 一)上線時間: 108 年 5 月 1 日。
( 二)對象: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
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
( 三)條件:申報書表及應檢附證明文件齊全。
( 申辦作業
32
伍、跨區、跨局申辦便民服務
( 四)適用跨局申辦案件類型:
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下列財產:
(1) 不動產:
a. 土地及房屋。
b. 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
c. 申報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金額合計不超過 50 萬元。
(2) 現金。
(3)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權)。
(4) 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股權)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
500 萬元。
33
伍、跨區、跨局申辦便民服務
( 四)適用跨局申辦案件類型:
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下列不計入贈
與總額之財產:
(1) 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
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2)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訂繼承人。
(3) 配偶相互贈與。
(4)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

34
伍、跨區、跨局申辦便民服務
( 伍)不適用跨局申辦案件類型:
1 、已逾核課期間案件。
2 、同年度之前次贈與稅案尚未核定或屬違章案件。
3 、農地回贈案件。
4 、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視同農業用地案件。
5 、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移轉財產案件。
6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
課案件。
7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視同贈與)、第 5 條之 1 (信託)、第 20 條
之 1 (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 16 條之 1 各規定之公益
信託)規定案件。
8 、不符合適用案件類型者。
35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 請多多指教~~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