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為國稅局盯上虛擬貨幣是早晚的,有請教過國稅局,販賣虛擬貨幣理論上是勞務所
得,每月超過四萬元必須科徵營業稅,
即使不到四萬元「原則上」也必須申報個人所得稅一時貿易所得。想請教虛擬貨幣的合法
節稅方式。
個人想到的有:
1. 在國外交易所交易,賣幣賺錢算做海外所得,每年 100 萬以下不用申報 670 萬以下
免稅。能到達這個數字的礦工應該不多?
不過虛擬貨幣在國外交易所賣錢算不算海外所得小弟還沒確認
2. 用在以物易物的交易:比如用在 CryptoPay 等 debit card?或是到國內超商以物易
物交換等值商品券?或是儲值到支援虛擬貨幣的線上商店,如 Steam 等。以物易物交
易個人認知上沒有價差(價值 100 元比特幣換價值 100 元商品券)就沒有所得
想請教諸位板大我這樣的想法合理嗎?還有其他我沒想到的方式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