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交易] 請教合法節稅問題

作者: xan1019 (仙仙)   2017-09-06 10:18:35
板友大家好,
前面的討論串主要都是以個人為單位來看,
想請教如果是以公司為個體呢?
今天我們公司做了一個投資,
買了電腦機台架設在台灣,(勞務提供地:台灣)
進行挖礦動作,(廠房設備等在台灣,進行"生產(挖礦動作)")
那這樣的勞務所得(比特幣)要怎麼認列呢?(or這樣的收入在稅法上要怎麼認列?)
一般的情況我們買賣都有對象(公司等),我們可以取得發票做為憑證當課稅主體,
但是今天比特幣的狀況是沒有對象你就"憑空"收到比特幣
(就算有流水號之類的在台灣應該也不承認這樣的憑證吧?)
這樣的"投資收益"要如何去定義他呢?
※ 引述《d8888 (Don)》之銘言:
: ※ 引述《flylee (牛轉乾坤)》之銘言:
: : 國稅局函釋
: : https://goo.gl/D8PEkm
: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 貴事務所以電子郵件函詢有關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 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一、復貴事務所106年4月6日電子郵件(案件編號:1060406_000813_PMBX102)。
: : 二、旨揭案件本局曾函詢中央銀行業務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 經彙整該兩單位意見如下:
: : (一)比特幣非中央銀行發行之貨幣,在我國境內不具法償效力。
: : (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102年12月30日發布新聞稿,
: : 聲明比特幣係屬「數位虛擬商品」,營業人如接受比特幣作為其商品之對價,
: : 性質上似屬以商品交換商品之交易行為,與金融業務或金融商品無涉。
: :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03年1月6日發布新聞稿,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
: : 不得收受、兌換比特幣。
: : 三、旨揭比特幣既經中央銀行業務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函復,
: : 核認屬數位虛擬商品性質,是以,營業人銷售數位虛擬商品並收取代價者,
: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
: : 核屬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營業人
: : 如有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買入勞務者,
: : 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規定稅率
: : (目前營業稅率為5%)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買受人如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
: : 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 : 倘係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以收取數位虛擬商品為對價者,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 : 第18條規定,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 : 四、至旨揭交易是否適用委託代銷乙節,應就個案事實查核審認,請提供具體案例
: : (如合約書、事證等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 :
作者: greg7575 (顧家)   2017-09-06 11:31:00
課全額就好啦
作者: flylee (牛轉乾坤)   2017-09-06 12:36:00
從一堆解釋文來看,你用電玩的「虛擬寶物」去看就好了販賣虛擬寶物交"營業稅",獲利的部分交"所得稅"吧
作者: a2935373 (...)   2017-09-06 18:09:00
其實換成實體物品也不會相去太遠 你今天做出某商品轉移之前不會有所得稅問題 更談不上營業稅一定是跟法幣扯上邊那一刻才會有稅金問題加上加密貨幣目前價值政府不承認 轉移自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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