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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商品愈來愈多,國稅局查稅也從實體查到網路。近期比特幣暴漲暴跌引發外界關注,
財政部表示,央行認定比特幣不是貨幣,而是高投機性的虛擬商品,跟線上遊戲的虛擬道
具、寶物、遊戲幣或點數一樣,銷售達到課稅門檻,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日前查獲一位七十六年次的電玩宅男,下載免費的線上遊戲後,付費買遊戲道
具或促銷「福袋」隨機獲取道具,再將不需要的品項賣給其他玩家,只留下自己喜歡的商
品。因為天天買來賣去交易頻繁,月營業額超過四十萬元,累積廿二個月銷售額超過八百
萬元,結果遭國稅局連補帶罰八十萬元。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為使網路遊戲通關而購買遊戲道具或遊戲幣自行使用,不涉及課稅
;但若將購買的遊戲道具或遊戲幣利用網路平台賣給他人賺錢,又超過每月八萬元的營業
稅起徵點,就要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此外,日前北區國稅局也查獲一位民眾網路上販售虛擬寶物及遊戲點數,一年內交易金額
達八三○○多萬元,被國稅局連補帶罰共近八百萬元。官員說,當事人利用網路私訊或通
訊軟體與買家聯繫,以第三方支付業者提供的超商繳費代收轉付服務,及個人銀行帳戶收
取交易貨款,但還是被發現。
比特幣去年一度漲至二萬美元,之後又大跌七成,暴漲暴跌。財政部表示,央行認定比特
幣不是貨幣而是高投機性的虛擬商品,依法要課營業稅。
若比特幣交易未達營業稅課稅門檻,不是經常性交易,或者只是自行在家「挖礦」出售賺
錢,要不要課所得稅?財政部官員說,販售商品獲利可能比照飾金買賣屬一時貿易營利所
得,或類似黃金存摺屬財產交易所得,要自行申報,因目前國稅局因難以掌握相關所得資
訊,還沒有課稅案例。
評論: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一時貿易之盈餘,指
非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其計算準用本法關於計算營利所得額之規
定。而應申報的營利所得額其計算方式,依財政部函釋,綜合所得稅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之
單一純益率為百分之六。
各位如果賣出數位貨幣,每個月超過八萬元的話。
記得申要把其中的 6% 列入所得稅當中喔。
目前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啦.....
現在想想在 maicoin 或是 bitoex 一次把大量貨幣變現蠻危險的
因為銀行查的到金流
阿如果整天買來賣去,收入不就暴增到幾百萬!?
這樣的法條絕對很奇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