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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28203 (催化劑)
2019-11-30 18:32:57竊電挖5.41枚比特幣 判6個月沒收217萬追償6500萬
新聞來源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97251
新聞本文:
https://uc.udn.com.tw/photo/2019/11/30/realtime/7133171.jpg
嘉義縣警方去年在東石鄉查獲竊電,現場起出挖礦設備、大量電源供應器等。 本報資料
照
嘉義縣東石鄉張姓男子去年被查獲竊電,日前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沒收竊
電所得217萬餘元,但竊電機台設備,及挖到的5.41枚比特幣仍歸張所有;台電嘉義營業
所表示,本案涉及黃姓、張姓男子等人,自106年起長期、大量竊電,台電損失慘重,除
刑事告訴也會提民事求償6500萬元。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男自民國107年5月間,利用其子所有,位在嘉義縣東石鄉的
鐵皮屋倉庫,架設挖礦機等設備,從事比特幣的挖礦,因為挖礦機必須24小時運轉耗費大
量電能,張男為了節省電費支出,私自將台電所設置電表外箱破壞,破壞封印鎖、封印鉛
。
張男等人每月於部分使用電能期間,將電表中電流排線拔除,導致計度失效,同年8月21
日被台電公司會同警方查獲,查得破壞電表1具、封印鎖5只、挖礦機99台、電腦螢幕2台
、電源供應器99組、比特幣5.41枚。
判決書指出,本案推估竊電共98天又10小時,總計竊電度數為53萬4537.4度,以每度平均
單價4.07元,共計217萬5567元,依照刑法38條之1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但挖礦設備、
電腦主機、螢幕、網路分享器,及查扣的5.41249743枚比特幣,非確定犯罪所得,不做沒
收。
評論:
要有投資才會有收穫,不要幹偷電這一種缺德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