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比特幣10顆牟利290萬 「挖礦」偷電達1940萬遭起訴
比特幣「挖礦」使用多台電腦,需耗用大量電力。台中市民林男、洪男合作投資經營虛擬
貨幣比特幣礦場,由林涉嫌以老虎鉗破壞電箱封印鎖,竊取台電公司電力1940萬餘元,挖
掘出比特幣10.4345顆,再以290萬餘元售出,台中地檢署今天依加重竊盜電能罪將林男、
洪男起訴。並沒收追繳竊電所得1940萬餘元。
起訴書指出,林男(31歲)於2018年間,在台中市區揀到曾男的身分證,再由不知情刻印
人員偽刻曾男的印章,去年10月19日,向黃姓房東出示曾男的身分證,以曾男的名義向黃
男租用台中市烏日區房屋。
林男及洪男(32歲)合作投資經營虛擬貨幣比特幣礦場,以租來的房屋放置比特幣挖礦機
、相關電腦設備,為減少電費支出,由林以老虎鉗將台電公司設在用電戶的外箱封印鎖剪
斷,再以螺絲起子轉開固定電表外殼的螺絲後,將電度表前比流器接至電表電流絆IL、3L
加工折斷,致電計量失準來竊取電能。
林、洪將所竊取的電能供比特幣挖礦機使用,所挖出的比特幣10.43457476顆先在存放在
洪男手機內的電子錢包內,由洪男找管道出售,所得款項290萬5638元,由買家匯入洪男
妻子的銀行帳戶內,再由洪提領出現金後,與林男朋分花用。
至今年3月30日下午,台電公司人員會同員警在烏日區查獲,扣得林與洪男的手機、比特
幣挖礦機193台、桌上型電腦30台、小型電腦8台、電表、電表封簽鎖等物。
檢察官以林男、洪男竊電所得共計至少1970萬4770元,以及販賣比特幣至少所得290萬
5638元,其中竊電所得如未能償還台電公司,請依刑法規定宣告沒收,如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2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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