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想到一個法律與倫理道德的問題

作者: Orisinal (http://orisinal.com)   2022-07-20 02:27:44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 第 358 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
: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如果以358條來看, 私鑰算不算是「他人帳號密碼」,
: 這點就有認定上的問題了。
: 如果算, 那是從哪一刻開始算? 對應地址接收了第一筆錢或合約後?
: 在來是「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 實際上猜到私鑰拿去結點廣播, 似乎也很難認定為入侵行為。
: 358條的適用性感覺並不高。
實際上會先成立358,因為重點在無故
不管你是猜到還是破解而取得密鑰,實際上都沒有得到許可
而這裡入侵也沒有規定結果,也就是說你一輸入密鑰進去別人的錢包時候
理論上犯罪就成立了,根本不需要再做轉出的動作也不影響
: 第 359 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這條感覺比較對。
: 我的錢被記錄在某私鑰的地址上,
: 如果某人猜得私鑰後沒有進一步去動作,
: 那似乎也無法構成任何問題;
: 還是得有一定的行才算。
因為本條需要有損害,比較像是一般那種駭客駭入銀行改帳戶資訊的情形
而且本條主要是針對電磁紀錄取得、刪除或變更
單純拿未經授權密鑰登入不會違反本條
但也有可能兩條同時都可以適用,比方說拿到未授權密鑰登入後轉光財產
可能兩條都會成立,但同時成立的前提是兩條保護的法益不同,358是保護個人隱私
359是保護整體的財產或是電腦使用安全
事實上就是這些問題在理論上或許有討論價值,實務上可能沒那麼重要
因為沒太多案子有關於網路駭客,更別說加密貨幣糾紛
: 如果加考慮到涉犯地呢?
: 加密貨幣結點一般都是分散在全世界的網路上,
: 台灣(或該國)的當地法院要如何主張管轄權?
: https://blog.twnic.tw/2021/06/23/18952/
: 依照這篇的見解, 當事人之一在境內,
: 該國法律似乎可以準用。
: 當然啦, 能像美國那種世界警察、
: 能全世界查水表的國家與科技力的政府並不多 orz
法院的見解是說"依目前各國網路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解,亦即在尊重刑
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
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
相關情狀認定"
簡單講個案認定啦,你去看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作者: SamuelLuo (薩姆爾)   2022-07-20 07:28:00
認真推
作者: gajo1564 (gajo1564)   2022-07-20 10:08:00
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2022-07-20 10:37:00
如果你熟悉加密貨幣就知道,密鑰不存在 "一輸入" 這件事因為密鑰轉譯成地址這件事,完全可以是離線的如果將地址打上如ethscan做查詢, 也看不出任何犯罪的可能,因為地址本來就是公開的(358的要件還有 "入侵他人電腦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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