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大,我的律師是說雖然是收加密貨幣,但從過往判例來看有兩種可能。1. 受收標的為 USD 對標加密貨幣,可以跟法官吵說法幣的一種延伸。2. 目前高等法院跟最高法院判例各有把加密貨幣當成與不當成「款項或資金」的判例。因為有互助會或是投資公司,利用遊戲幣、加密貨幣當作出入金的單位,這樣就有機會了,看來有得吵了。
https://reurl.cc/kqEN0r如以上文章所說,與投資人有約定返還等價法幣,且該加密貨幣具有經濟價值,可以視為收受存款。但爲什麼可以名目張膽拉投資呢?我有問過法務部調查局,當沒有實質受害人之前,他們也沒辦法立案處理。所以在爆掉之前,不會有任何事情。但今天還是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