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到底符不符合銀行法29-1條的規範,先前幾次判決其實有些分歧
最近最高法院的判決又有新的見解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與使用通貨或一般資金情形,並無不同。以此方式收取『資金』,而約定
『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等同於資金之聚集、流動。故收取資金犯罪
手法上以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為之,不影響違法吸收資金犯行之成立。」
白話來說就是這次判決認為不能以「非貨幣」主張不滿足非法吸金的要件。
網路上也有查到一個律所針對這個判決有一些討論,就一併放上來給大家參考
https://reurl.cc/8qRme7
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2023-04-17 16:59:00政府各部不同調日常不過銀行法29-1感覺有Bug 應該要改成有價都算 不然用股票什麼的都可以鑽漏洞了
作者:
cyora (小鳴)
2023-04-17 21:57:00這個判決的事實是以「投資虛擬貨幣」為名而吸金,看來不是直接收取虛擬貨幣,不過下一步也就會算了吧...
這個判決的事實 以台幣或比特幣吸收資金兩種方式都有最高方式只強調以台幣的方式 其實法官的理由沒有涵蓋到全部的事實
作者:
dalyadam (統一獅加油)
2023-04-18 02:38:00這個法官要判 是能當做違法吸金 才是對幣圈好事
法院之間判決見解不一樣是常態,這就是法律難念的地方如果刑法每種犯罪樣態都有唯一答案,那也不必考申論題
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2023-04-18 14:17:00...台灣是大陸法系 法的明確性很重要 加上法官素質不能這樣玩說到底還是法律沒跟上時代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