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到底符不符合銀行法29-1條的規範,先前幾次判決其實有些分歧
最近最高法院的判決又有新的見解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與使用通貨或一般資金情形,並無不同。以此方式收取『資金』,而約定
『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等同於資金之聚集、流動。故收取資金犯罪
手法上以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為之,不影響違法吸收資金犯行之成立。」
白話來說就是這次判決認為不能以「非貨幣」主張不滿足非法吸金的要件。
網路上也有查到一個律所針對這個判決有一些討論,就一併放上來給大家參考
https://reurl.cc/8qRme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