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修正部份緩懲處實施條件

作者: tkdmaf (皮皮快跑)   2016-03-21 23:55:34
原本新規定宣導期是到3月31日。
但是發現開始有特別刻意利用這個方式偷渡不太正常的徵求交換文。
因此以下狀況將「不予緩衝」。只要違犯一律懲處。
1.買賣交易「帳號」類資訊。
2.投資型直銷。
3.旅遊型直銷。
4.非直銷公司廣告及買賣。
5.掛直銷或直銷公司名卻販售非直銷公司商品。
以上規範公告後立即生效,生效範圍不限定於任何文章及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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