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DirectSales 板規

作者: skyjazz (史蓋爵士)   2025-02-09 22:24:59
※ [本文轉錄自 skyjazz 信箱]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看板: DirectSales
標題: [公告] DirectSales 板規
時間: Tue Jul 18 21:26:44 2017
DirectSales 板看板使用規範
2017年07月18日 公告
2017年07月19日 施行
第零章、總則
第 00 條 (立法目的)
為維護使用者權益,提供優良傳直銷技術討論區,依《板主權力義務規範》與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制定 DirectSales 板看板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法)。
第 01 條 (法律優位)
本法未盡事宜之處,從本組、本群組、及本站各部規範,及本板公告之特別辦法。
第 02 條 (名詞定義)
本板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板:謂 DirectSales 板
二、本板宗旨:謂多層次傳銷與直銷相關學術議題之討論。
三、多層次傳銷:謂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
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四、直銷:謂以面對面且非定點之方式,銷售商品和服務。
五、層壓式推銷:謂僅以介紹他人加入會員而從其繳納之費用內賺取傭金,
而無提供任何實體商品或服務之推銷行為,又稱老鼠會、金字塔式行銷。
六、已完成報備名單:謂 https://www.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13.aspx
中所列舉之名單。
七、使用者:謂發言帳號之持有者。
八、多重帳號:謂一名使用者持有多於一個帳號者。
九、共用帳號:謂多名使用者使用過同一個帳號者。
十、板主群:謂板主名單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十一、文章:以發表文章功能發表之獨立文章,含標題、本文、簽名檔,以篇計。
十二、推文:以推薦文章功能發表之留言文字,以條計。投票意見亦視為推文。
十三、回覆:謂以回應功能發表之文章者。
十四、轉錄:謂以轉錄功能轉貼他板文章或信件於本板者。
十五、分類標籤:謂文章之標題中,第一組半形中括號內之文字。
十六、警告:謂違規情節輕微,正式記錄違規而無實體處罰者,有效期為一年。
十七、水桶:謂單板禁止發言權者。
十八、退文:謂刪除並退回文章,記錄退文數目者。
十九、黑名單:謂於本板永久無發言權之使用者。
二十、一日:謂自零時零分起,至二十三時五十九分止,始計一日。
二十一、日數:一週以七日計、一月以三十日計、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
二十二、字數:每一繁體中文字或一英文單字計一字,其餘字元均不計數。
二十三、上級看板:謂本板所屬之小組、群組之組務看板及本站站務看板。
第 03 條 (板主權限)
本板板主權限如下:
一、設定文章保留、結案或終止回應。
二、將文章收錄精華區、收錄文摘或置底。
三、變更文章標題。
四、設定水桶名單。
五、刪除文章或推文。
六、退回文章。
七、任免小板主。
八、發表公告文章。
九、舉辦記名或不記名投票。
十、舉辦樂透。
十一、公告本板拒絕提供服務之使用者。
十二、其他經本站、本群組、本組規定中明定之事項。
板主得依看板管理需求,隨時公告特別處理辦法,其效力優於本板使用規範。
板主應依本站、本群組、本組及本板規定行政。
第 04 條 (法律保留)
本法,牴觸中華民國法律、本站、本群組、本組規定者,無效。
本法,牴觸本板公告之特別辦法者,無效。
前二項所稱之牴觸,應由該管理職解釋之。
第 05 條 (罪刑法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板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規定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規定。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 06 條 (默認同意)
於本板發言者,視為同意本板使用規範。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使用規範而不罰。
使用者不因其連線時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問題而不罰。
第一章、文章規範
第 07 條 (標題相關規範)
發文時應在標題填上分類標籤,僅能發表本條第四項的各款分類,不得自創分類。
分類錯誤者,板主得逕行變更標題,或設定結案並要求於一定時間內改善。
轉錄之文章,應變更標題至正確之分類標籤。
本板發文分類如下:
一、[閒聊]:與本板宗旨相關之任何閒聊。
二、[問題]:與本板宗旨相關之問題討論。
三、[心得]:與本板宗旨相關之心得分享。
四、[自介]:從事傳銷業者之自我介紹。
五、[資訊]:傳銷公司之資訊介紹或說明會消息之發佈。
六、[新聞]:與本板宗旨相關之新聞。
七、[詐騙]:警示特定傳銷公司之不當行為。
八、[檢舉]:依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發表之檢舉文章。
九、[公告]:板主或相關管理人員發表公告。
顯然故意分類錯誤者,視為違反第八條第三項。
發表第四項第四款文章者,應以發表者ID為標題。
發表第四項第五款文章者,應以公司全名為標題。
發表第四項第六款文章者,應以原文標題為標題。
發表第四項第七款文章者,應以公司全名為標題。
發表第四項第八款文章者,應以被檢舉人ID或檢舉事由為標題。
板主得依實際需求另行訂定不在第四項規定之內的發文分類,並公告之。
經板主變更為非屬第四項分類之文章,視為前項所稱之另行訂定之發文分類。
第 08 條 (文章格式規範)
格式錯誤或缺少應填項目者,板主得設定結案並要求於一定時間內改善。
轉錄之文章,應修改內文至正確之文章格式。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文章者,應以本板之預設格式,依以下規定填寫,
缺項應保留空項目名稱:
一、使用者同意聲明:依第三十七條所示之內容。
二、發表者ID。
三、所屬之傳銷公司:最多以三個為限,且均應載於已完成報備名單內。
四、從事傳銷業之時間。
五、其它自我介紹:不得於此項發表含有招募、徵求、交易之訊息或聯絡資訊。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五款文章者,應以本板之預設格式,依以下規定填寫,
缺項應保留空項目名稱,發表之傳銷公司應載於已完成報備名單內:
一、使用者同意聲明:依第三十七條所示之內容。
二、資訊種類:應填「公司資訊」或「說明會」之其中一種。
(一)若為「公司資訊」,則依第三至六款填寫之,並得刪除第七款之格式文字。
(二)若為「說明會」,則依第七款填寫之,並得刪除第三之六款之格式文字。
三、傳銷公司基本資料:
(一)公司全名。
(二)公司成立時間。
(三)台灣總公司設立時間。
(四)總公司地址。
(五)總公司電話。
(六)總公司網站。
(七)統一編號。
四、主要產品,得以產品全名或種類表示之。
五、入會費用:應填入會需繳交之金額與所得之權利。
六、晉升制度:應填晉升條件、獎金計算等資訊。
七、說明會:
(一)公司全名。
(二)會議名稱。
(三)舉辦日期:應填明確日期。
(四)舉辦時間:應填明確起訖時間。
(五)舉辦地址:應填完整地址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六款文章者,應有下列內容:
一、新聞之來源網址,若超過一行者,應縮網址。
二、新聞之完整原文。
三、發表者自行撰寫之二十字以上個人心得。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七款文章者,應有下列內容,且其中任何專有名詞應以全名表示,
不得以萬用字元或錯字、別字、別名、簡稱等代替之:
一、使用者同意聲明:依第三十七條所示之內容。
二、有不當行為之公司名稱。
三、不當行為之時間、地點、事實之四十字以上簡述。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七款文章者,僅當事公司有層壓式推銷、詐騙等違法行為方得為之
,且不得有虛偽不實之言論。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款文章者,應具名檢舉人ID、被檢舉人ID、當事文章AID、
檢舉事由、檢附証據等,依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為之。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四至八款文章者,均應依預設格式發表,不得自創格式。
第 09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有效字數)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
一、空白文:內文空白或僅有預設格式,或自行淨空文章內容者。
二、行數不足:內文以終端機瀏覽時未滿三行者。
三、字數不足:內文扣除引言、預設格式與簽名檔後不足四十字者。
四、內容灌水:內文以過多重複字、贅字湊滿四十字者。
五、挖古文:回覆最後發文時間為三十日之前之文章。
六、無關本板宗旨或顯與本板宗旨關聯性薄弱之文章。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或推文:
一、注音文:含有以注音符號代替正常文字者。
二、火星文:以數字、符號、英文字等代替正常文字,以社會通念難理解者。
三、簡體中文:含有簡體中文字。
四、髒話:含有社會通俗認定之不雅字詞,包括但不限於發語詞、辱罵他人家人、
以性行為或性徵或排泄物辱罵他人。
五、藉討論板務之名義影響看板秩序,經本板警告而執意為之者,謂以下情形:
(一)含有它板事務,且於本板造成紛爭者,但討論上級看板之事務者不在此限。
(二)含有隱形看板或權限看板之事務者。
(三)討論本板事務時,含有挑釁、引戰、謾罵、誹謗、歧視之文字者。
(四)討論顯非本板應管轄之事務,且於本板造成紛爭者。
六、別名影射:以萬用字元、別字、錯字等表示人名、地名或公司名等專有名詞者,
但若以「某」字代替整個專有名詞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項所限制之事項,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公告文或轉錄之公告文。
二、檢舉、申訴、申請時,作為証據之表示。
三、轉錄、轉貼文章之內容或引用之文獻。
四、人名、地名、商店或單位名稱、商標、商品名等專有名詞。
第 10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編輯文章)
不得以編輯文章方式進行下列行為:
一、滅証:檢舉文章結案後,刪除或變更內文中任何資訊,
或詐騙類文章於發表時間七十二小時後,刪除或變更內文中任何資訊。
二、刪改推文:非因過失而刪除推文或變更推文之內容、種類、時間、順序、IP者,
但若經原推文者同意者,或為刪除他人個資、不當連結者,不在此限,
此情形僅得刪除整條推文。
前項之行為,若於發表或轉錄文章日起算超過七日而為之者,得以故意論之。
第 11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文字用語)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謾罵、誹謗。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謾罵、誹謗。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特定族群挑釁、引戰、謾罵、誹謗、歧視。
回覆文章或推文中,含有不指名之挑釁、引戰、謾罵、誹謗者,視為違反第一項,
但原文顯然引起爭議,可受公評者,不在此限。
以控制碼對他人ID挑釁、引戰、謾罵、誹謗者,視為違反第二項。
以推文吵架者,經板主制止而不聽勸告者,當事兩造皆視為違反第二項。
第 12 條 (文章額度規範)
第七條第四項第一、二、三、六、七款文章,每一帳號每日僅得各自發表一篇。
第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文章,每一帳號僅得發表一篇。
第七條第四項第五款文章,每一帳號任意二篇應間隔三十日以上。
同一公司同一資訊種類之第七條第四項第五款文章,任意二篇應間隔三十日以上。
本條第一至三項,若因系統故障、操作失誤等理由,致使誤發者,
應於發表文章後六小時內,依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申請刪除文章。
前項之行為,經板主同意者,該發表之文章不計入第一、第二項所規定之額度。
第 13 條 (轉錄文章)
非經原作者同意,不得轉錄他板文章至本板,或轉錄本板文章至他板。
非經原作者同意,不得轉錄私人信件與水球至本板。
第一、二項之行為,若為檢舉、申訴、申請之証據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項之行為,若為轉錄至上級看板者,不在此限。
不得轉錄無關本板宗旨之文章,但轉錄本站公告者不在此限。
以其它形式,包括但不限於複製貼上、截圖呈現等方式轉貼文章,視為轉錄文章。
轉錄之文章,除轉錄本站公告或上級看板之公告以外,均受第十二條文章額度之限制。
第 14 條 (討論內容限制)
發表文章或推文者,不得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之傳銷公司未載於已完成報備名單內者。
二、討論之傳銷公司已載於已完成報備名單內,但完成報備未滿三年者。
三、討論層壓式推銷行為。
四、討論犯罪行為或其它違反本國法令之行為。
五、討論無實體商品之傳銷行為,謂以下情形:
(一)無商品之服務類傳銷。
(二)廣告商服務類傳銷。
(三)旅遊類傳銷。
(四)電信類傳銷。
(五)遊戲電競類傳銷。
(六)生前契約類傳銷。
(七)博奕類傳銷。
(八)其它經本板認定為不當傳銷內容者。
六、於同一篇文章討論或比較二間以上傳銷公司者。
七、宣傳特定傳銷公司或特定產品之好處,或打擊特定傳銷公司者。
八、於本板招募人員、徵才、求職者,或發表含有聯絡資訊、徵求意圖之文字者。
九、討論無關本板宗旨之內容者,謂以下情形:
(一)交易行為:交易、租賃、借貸、行銷。
(二)市調行為:問卷、訪談、座談會。
(三)機率行為:抽獎、賭博、保險。
(四)投票連署:投票、連署,或掛名簽署文件者。
(五)提供憑據:徵求發票、收據等單據者。
(六)提供帳號:徵求任何網站之帳號之共用、借用或移轉,或代為申請帳號者。
(七)徵求志工。
(八)創業討論。
十、因故意或過失,發表顯然違背客觀事實或經科學驗証之言論。
十一、其它經本板認定為不當文章或推文內容者。
第一項所限制之事項,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發表公告文或轉錄之公告文。
二、發表檢舉文時,作為証據之表示。
三、警示性質之文章。
四、單純提問合法性與否之文章。
第二項第三、四款之情形,若其下推文或回覆文章之討論顯然悖離原文意旨者,
該推文或回覆文章視為違反第一項。
第 15 條 (重大違規)
稱重大違規者,謂以下情形:
一、張貼張爸連結、王浩宇或ipobar連結、黃仁傑或台大公道伯團隊連結者。
二、發表於本板之文章構成Cross-Post違規要件者。
三、發表無關本板宗旨之廣告或商業廣告之資訊或連結者,但証據之表示不在此限。
四、利用本板文章不當增加Ptt幣或有效文章數值。
五、製造或散佈不實之謠言,經查証屬實,本板認定達違規標準者。
六、違法行為之教學或違反善良風俗與破壞公共秩序者。
七、偽造証據,意圖使他人受懲戒處分者。
八、嚴重影響本板業務者,謂以下情形:
(一)洗板:同一使用者於同日內發表三篇以上無關板旨、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文章
,或發表連續五條以上無關原文、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推文者。
(二)張貼病毒、色情、恐怖、噁心連結者。
(三)非本板板主、本群組直屬組長、群組長、本站站長,發表分類標籤為公告、
回覆公告或字形、字音、字義類於公告之文章。
(四)愚弄板眾:於標題、內文等偽造回覆文章、轉錄文章、文章或推文被刪除等
系統訊息、變更轉錄公告文章之內容、文章篇幅之百分之八十以上為空白者。
(五)偽造他人推文者。
(六)任意使用記名公投及活動聯署選項。
(七)挑釁本板規範,謂以下情形:
1、公開明示欲求處罰而故意違反本板規範者。
2、明知違規行為而故意為之者。
3、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多次,經本板屢次警告而執意為之者。
4、故意重複檢舉已結案之案件者。
(八)未經同意公開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但若為避免緊急危難者不在此限。
(九)違反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
(十)以多重帳號違反第十五條各項規定者。
(十一)其它經本板認定為嚴重影響本板業務之行為者。
九、其它經本板認定為重大違規者。
第二章、罰則
第 16 條 (刪除處分)
違反第七至十條者,原文得予以刪除。
違反第十一至十五條者,原文應予以刪除。
推文違規者,板主得刪除違規推文,但違反本板以致於第三人有重大危害者,
板主應刪除違規推文。
文章或推文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或《使用者條款》,本板未盡事宜者,
板主得刪除文章或推文。
文章或推文內含有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板主得視情況刪除之。
第 17 條 (水桶處分)
違反第七至九條者,得予以水桶。
違反第十至十三條,應予以水桶。
違反第十四、十五條者,應予以水桶。
第 18 條 (退文處分)
違反第十至十五條者,得予以退文。
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三次以上者,得予以退文。
前二項之情形,若上級或特別辦法另有規定者,或嚴重破壞看板秩序者,應予以退文。
第 19 條 (水桶日數)
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之水桶,為七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之水桶,為三十日以上、三百六十五日以下。
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之水桶,為一百八十日以上,至系統上限限制者,
但若上級或特別辦法另有規定者,或嚴重破壞看板秩序者,不得低於三百六十五日。
第 20 條 (加重處分)
一年內曾違反本法者,得加重水桶日數二分之一。
以多重帳號違規者,全部帳號水桶日數為最長判決日數之二倍。
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三次以上者,視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目。
第 21 條 (警告處分)
違反本板板規第七至十四條,情節輕微者,得記予警告。
警告應公告,得同時併予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為三百六十五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板板規者,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處分。
第 22 條 (黑名單處分)
同一使用者故意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累計三次以上,情節重大者,
經本板全部板主同意後,得公告列入本板黑名單。
遭列入本板黑名單者,本板設定水桶至系統上限,文章全數退文,無法退文者刪除之。
發言過之帳號全數依本板板規第三十條辦理。
第三章、板務施行辦法
第 23 條 (處分應公告)
本板使用規範或其他特別辦法,非經板主公告者,無效。
水桶、退文應經板主公告,方得設定。
若因事態緊急等事由而先行處分者,最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補發公告。
第 24 條 (檢舉規範)
檢舉違規行為,應依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於本板具文提出,
以信件、水球或其它方式為之者,得不予受理。
檢舉期為行為終了日後十四日內,超過者期限者得不予受理,但若經本板自行發現者,
不在此限。
本板板規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四項、第十三條第一、二項、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五、八目,非經當事人檢舉者,應不予受理。
本板板規第十一條第二、三、五項,應由五名使用者聯名檢舉,始受理之。
前二項之規定,若經本板認定顯然嚴重影響看板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 25 條 (申訴規範)
經本板處分不服者,得於處分公告後七日內,依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
以站內信與原處分板主溝通之,以其它方式為之者,無效。
以站內信與板主溝通申訴者,用詞應適當,不得有挑釁、引戰、謾罵、誹謗等情形,
亦不得發表過多與申訴事項無關之言論,否則視為無效。
站內信與板主溝通者,以一次為限,若仍不服,得逕至上級看板發文申訴。
第 26 條 (申請規範)
使用者向本板申請以下項目:
一、刪除文章。
二、編輯歷史紀錄。
三、被刪除文章之原文。
四、其它得申請項目,經本板公告者。
第一項所稱之申請,非發表或轉錄該文章之帳號提出者,得不予受理。
第一項所稱之申請,應依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以站內信向任一板主提出,
以其它方式為之者,得不予受理。
第 27 條 (板務建議)
本板板務之討論、建議等,應於本板指定區域推文或以站內信與任一板主討論為之。
於本板發表板務建議文,經本板制止而執意為之者,視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
第 28 條 (查証屬實)
本板板規所稱之查証屬實,謂檢舉者提供相關事証予本板,由板主認定之。
第 29 條 (本板代表權)
本板一般行政處分,經任意一位板主同意即屬有效。
本板之重大變更,應經板主群同意方屬有效。
板主群之定義,從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第 30 條 (多重帳號與共用帳號)
本板多重帳號或共用帳號之認定應依本站《多重帳號管理辦法》處理之。
多重帳號違規者,板主應依規定申請多重帳號查詢,除以下情形:
一、被檢舉之帳號,全數業經帳號部認定為同人持有者。
二、被檢舉之帳號,全數於組務板自行承認為同人持有者。
第 31 條 (板規修訂)
本法之修訂,應經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並訂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第 32 條 (資格限制)
本板發文限制之變更,應經全部板主同意,公告一週後實施。
本板投票資格限制,應與本板發文限制相同,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33 條 (小板主)
小板主得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應於其權限目錄內整理精華文章,並每月整理工作紀錄交予板主。
小板主之獎金,以每一個月一次發放為原則,其獎金之數額依當時公告而定。
第四章、板主
第 34 條 (板主名單)
新增或刪除板主依本群組與本組規定為之。
新增板主之資格為登入次數三百次以上、有效文章二百次以上,在本板有發文權限者。
若為推薦方式產出,應經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
若為投票方式產出,投票期不得少於七日、得票數或同意票數不得低於二十五票。
若上級看板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5 條 (板主自律)
板主若為當事人者,應由其它板主審理。無其它板主者,由組長代理之。
板主受水桶處分期間,除執行板務外,不得發言。
板主若有嚴重失職者,得經其他全數板主具名至組務板申請仲裁。
第五章、附則
第 36 條 (施行日期)
本板規修訂者,除特別公告外,自修訂公告日起施行。
第 37 條 (使用者同意聲明)
第八條所稱之使用者同意聲明如下:
本人同意並願意遵守現行法律、本站使用者條款、本站各級規定、本板所有規範,
本人願意為本文內容負責,並保証本文內容皆詳盡屬實,若違反相關規範,願受處分。
第 38 條 (縮網址)
本法所稱之縮網址,謂以下網站提供之短網址服務:
一、http://goo.gl/
二、http://0rz.tw/
三、http://tinyurl.com/
發表帶有廣告或紅利性質之縮網址者,視為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違規要件。
第 39 條 (看板設定)
本板設定不開放自刪文章。
以終端機以外方式連線者,應自負相關責任。
第 40 條 (廣告行為定義)
於本板發表之文章或推文,有以下情形者,視為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廣告文:
一、宣傳特定公司或產品之好處者。
二、非因公告、檢舉、警示之目的而打擊特定公司者。
三、公開自身之聯絡資訊者,包括但不限於姓名、電話、地址、電子郵件、暱稱、
社群網站帳號、搜尋關鍵字或其它可促成聯絡之方法者。
四、公開表示招募成員、買賣商品、徵求票券、加入特定或不特定公司之意圖者。
修訂紀錄:
2017/07/24 修訂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28 修訂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10/04 修訂第十四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9/03 修訂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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