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自己查的資料
不過我不是專業的 非常歡迎專業人士來指正
新制ICF的身心障礙鑑定已經從2012.7開始
而103.10.15發布的「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案
其中一個修正要點是:
修正條文第五條:修正附表二「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
並新增附表三「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
附表二跟三可以去衛福部下載
http://mohwlaw.mohw.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7032&KeyWord=
而附表三談的就是關於永久效期手冊的部份: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以後(簡稱現制)新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者及一百零一年
七月十日以前(簡稱舊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註記效期者,應符合下列之一規定,始得判
定為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
1.符合附表二等級判定原則(二)之規定,於六歲前經一次以上現制身心障礙鑑定,
且年滿六歲後經一次以上限制身心障礙鑑定者。
2.符合附表二等級判定原則(二)之規定,於年滿六歲後並經五年以上且超過一次
現制身心障礙鑑定,其障礙程度均未改變者。
3.符合下表規定之身心障礙類別及判定基準者:(請下載附表三PDF)
(二)領有舊制永久效期手冊且經一次現制鑑定者,應符合下列之一規定,始得判定為無法
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
1.其舊制身心障礙類別(十六類)可對應現制身心障礙類別(八類 45 向度)且達基準者。
2.其舊制身心障礙類別屬多重障礙類且達現制基準者。
3.其舊制身心障礙類別屬其他類(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或罕見
疾病類,符合附表二等級判定原則(二)之規定者。
結論:
所有人都需要至少做一次新鑑定,但是:
1.沒拿過永久效期手冊的人,只要符合新規定,也可拿到永久手冊。
其他必須定期(五年)重新鑑定。
2.拿過永久效期手冊的人,只要符合新規定,
做一次新鑑定即可拿到新的永久效期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