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scell (顧人怨)
2015-12-30 12:07:28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驗光人員法》,明文規定:
『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相關驗光,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均屬醫療業務範圍,應由醫師或驗光人員為之。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特教老師、定向行動師、就業服務員等等專業人員指導學生/個案使用輔具,輔具廠商服務客戶,這都是李所當然的事,如今都變成違法。
敬請受到影響的單位團體趕緊發文主管機關衛福部對此條文做出解釋,以保障自身與服務對象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