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104年9月是我法規定的聽力重新鑑定日期
當時的狀況是左耳失聰,右耳約68db(在嘉基)
下次規定重新鑑定日期是109年9月
但是105年今年4月我右耳聽力突然下降
在成大醫院經過類固醇治療還是在5月降到105db
(因為信任成大的醫療團隊所以右耳聽力是在成大治療)
我去鄉公所問,公所人員說:我是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
所以要先拿到診斷證明才回來公所填表格
今天去嘉義某醫院醫生說:今天聽檢一次,半年後105年10月再聽檢一次
我才能開診斷證明,而且妳應該先拿表格過來
我不知道這當中到底誰說對或有誤解,但公所人員很nice
而且我有再三確認是先先先先先到醫院請醫生開診斷證明
我第一次.第二次鑑定都沒有被要求過兩次聽檢必須間隔半年???
Q:會不會我乾脆回到成大請主治醫生開診斷證明比較快?
Q:到底自行申請重鑑是先拿表格還是先開診斷證明?
請大家幫忙解決小女的困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