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曉得大家有沒有注意過
現行的身障停車證是以「停車證」、「身障者」、「車牌」三種綁在一起的
三個條件都要有,才可以停身障停車位
但現在多了一種孕婦與六歲以下兒童專用的婦幼停車位
卻是以「停車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二種綁在一起而已
沒與「車牌」綁在一起 感覺多了許多彈性
這樣是不是孕婦搭乘其他的車輛,如有攜帶停車證,該車也可以停婦幼車位
可是身障者搭乘其他的車輛,雖然有攜帶停車證,但也因停車證登記的車號與實際
搭乘的車輛不符而無法停身障停車位
大家有注意到這樣的差別嗎?
不曉得可不可以跟衛福部建議 也像婦幼停車證一樣
將身障停車證改成 「停車證」和「身障者」綁在一起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