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聘用合法外籍看護的幾個問題?
1.家人(病患)目前已持有
"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第4類、第7類
是否可直接聘僱外籍看護?
2.看護的薪資是20000元。
網路上有說,身障者每月可補助3000元。20000-3000=17000元
僱主要提供住宿,那要提供3餐嗎?
除了,以上,僱主還要負擔什麼呢?
有可僱用8小時or12小時
(不用住在僱主家的嗎?)
3.外籍看護住在家裡,
她的休假法律是如何規定呢?
4.若外籍看護跑掉或失蹤,
可立刻補人嗎?
5.外籍看護聘用,
第一次最短可以是幾年合約,
最長可以是幾年。
約滿,若想繼續聘用的相關規定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