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
一、申請對象:
(一)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但其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以登記日
為離婚生效日)。
(二)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如無上列申請人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並應於事
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離婚生效日)。
(三)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二、承辦單位:
(一)協議離婚:夫或妻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本市實施跨區收件服務)
(二)調(和)解、判決離婚: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三、應備文件:
(一)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和)解離婚書。
(二)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
相片1張
(三)換發國民身分證工本費50元(補發國民身分證工本費200元。
(四)大陸離婚者:
1.協議離婚: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2.法院民事調解離婚: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收受該民事調解書送達憑證,並經海基會驗
證。
3.法院民事判決離婚: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基會驗證並經我國法院裁定
認可。
離婚協議書範本 http://0rz.tw/ZKJ9n
(以上資料來源:台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