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接到開庭通知,發現對方滿紙顛倒胡言
只好緊急找律師補充聲明狀
今天早上突然接到社會局的電話
社工表示對方告發我們讓小孩被【蚊蟲叮咬】
說我們照顧不周,幫孩子洗澡都洗不乾淨
所以過來訪視,檢查居家環境
這真的是什麼跟什麼
都已經掛蚊帳了,小孩偶爾出去被叮一兩個包也會被檢舉
簡直欲哭無淚
總之配合社工訪視之後
才收到律師寄來,對方抗告狀裡的證據
對方為了證明我們照顧不周
所以交接小孩之後
立刻把小孩帶到車上,【剝光衣服】檢查,並用攝影機拍攝
雖然小女孩只有十個月大,但她好歹有基本的隱私吧??
就看到對方證物裡面
我女兒不只被脫光衣服檢查,連【大小陰唇】都被撥開
並且用攝影機近距離拍攝,從攝影機裡面可以看到
小女生的【陰道】都整個暴露出來
她連續拍了四次交接的情況
其中有一次,陰道那兒有白色的東西殘留
根本就是屁屁膏沾到而已
他就用這個講我不會幫孩子洗澡
我想問的是
小孩難道沒有基本人權嗎?
孩子的爸和祖母就可以去拍攝她的生殖器官
來做為爭取監護權的手段?
而且拍攝者不只有我前夫
還有一次前夫沒有到,是他哥哥拍攝的
如果小女孩青春期了,可以這樣被對待嗎?
十個月大的小嬰兒,又可以這樣被對待嗎?
對方這樣做,有沒有犯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