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版上大大~~~依民法
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
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假設今天丈夫婚前有一棟房子(當時300萬購買)~~~現在要離婚
房子市價為500萬
則兩個問題如下~~
1.
因本房子為丈夫婚前所有~~所以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是肯定的
2.
但是房子漲價的部分(300萬->500萬)~~~這多出的200萬部分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