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妻子走向法院訴求離婚了(她提的)
原因過程不提了 我想請教一下
重點: 她已搬出去住近兩年了
她不爭監護權 (小孩全歸我)
我要求離婚後她一個月付兩個小孩的扶養費(6、5歲)一個月2萬
因為大部份的時間是我在顧除非工作上無法配合會麻煩我爸媽幫忙
(我們已經開過一次庭了 審判長似乎是認同的)
我媽的意思是
想請求審判長 判在我妻子時間允許下 (她是護士要輪三班 如上日班時)
離婚後我老婆有固定時間可以帶小孩 (但監護權依舊是全部歸我)
因為我老婆已經搬出去住近兩年了 總是久久才回來看一次小孩
回來是總是買禮物或只是陪小孩玩玩 沒半天的時間又離開了
小孩曾經提過 媽媽對他最好因為媽媽都不會打他也不會生他的氣
所以我媽的用意是想要讓我老婆跟小孩也有個正常的相處模式
哪天她也會生小孩的氣 罵他們 這樣才可以讓小孩知道只要做錯是都是會被處罰的
但是有可能這樣判嗎?(對方可以找理由不接受嗎?或是因為如此要求監護權一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