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竹一則虐童新聞,應該讓不少人糾心、憂傷,甚至憤慨。在該則新聞中,發現孩子被虐的媽媽「......之前探視時發現兒子身上有瘀青,因孩子年紀小不會表達,只好提醒爸爸要注意這個問題,未料『接下來探視屢遭刁難』......」。這起事件更凸顯離婚或分居
後的雙親,對於非同住方子女定期探視的重要性!事後諸葛:假若這位新竹媽媽,沒有堅持要探視孩子,應該就會發生悲劇了......
關於同住方阻止探視的方式、我們會建議的相應措施,將陸續於FB粉絲專頁討論與公布。先讓我們談另個角度:「學校是否會阻止探視?」探討起。
當雙親預備或已經進入親權爭訟的過程當中,孩子若已經就讀幼兒園或小學,校方的處境或立場有時會挺尷尬的。尤其是同住方(照顧方)若又具備非友善父母特質的話,則會更難處理。假設親權爭執發生在孩子已經上學,且雙親跟學校都還算熟的前提下,校方對於事情來龍去脈會相對清楚一點;但若是孩子只與照顧方同住後、才上學,此時校方接收到的資訊,原則上就只會來自於同住方,對於雙親爭執的過往故事完全去脈絡化,就很容易僅站在同住方、或學雜費繳費者的立場去看待或辨識。不管如何,多數的時候,校方都是很為難的,我想民眾或當事人是可以體諒。
不過,有時校方被動、消極不配合的動作,若轉為「積極的阻止動作」,可能就會延伸出較為明顯或激烈的爭議。以嘉義一所幼兒園為例,於2012年6月的新聞「幼園擋母探女 2師判拘」( https://goo.gl/Y2P64j )。這位爸爸,事先指使或影響校方:不讓媽媽於午休
時間探望孩子。園長與老師也確實「直接阻擋」媽媽探視。事後媽媽分別提起民刑事告訴(民事侵害親權求償、刑事強制罪):民事判賠、刑事判拘,爸爸與園方共三人都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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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積極的阻止動作」的案例。但普遍來講,類似的爭議都是相當模糊且複雜的。若校方回以:孩子不願意碰面(探視方無法求證),或學校直接推給照顧方、說請直接與照顧方聯繫(通常都是聯繫不上).....此時,算有侵害親權?算有阻止探視嗎?
根據本團隊成員提供的個案故事。在新北市永和區,有間幼兒園,園長也因為一位小朋友的雙親兩造爭執(探視方爸爸對同住方媽媽的民事侵害親權求償案)應法院傳喚、而去當證人。在簽名具結並覆頌結文、完成法定成具結程序以後,針對「同住方是否有阻止會要求園方不要讓探視方跟孩子接觸」一事進行作證。園長在法庭上的證詞「媽媽沒有要求不能探視」。......
但奇妙的來了,園長事先於幼兒園門口對探視方講、且由探視方蒐證紀錄的則是「重點是:媽媽他不要」,園長明確表示媽媽拒絕。在該案,不幸也很難以理解的是,法院採信的是園長「當庭」的說法。故,就算爸爸在那段期間無法探視孩子、不得其門而入,還是拿同
住方與園長沒皮條。這樣拉高探視方的舉證門檻、輕忽「友善父母原則」的法院審理實務,目前比比皆是。讓有心、非友善的同住方,擁有相當大的上下其手跟操縱的空間。而探視方此時面對的不單是非友善的同住方、還有介入的校方與便宜行事的法院,挑戰不可謂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