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想請大家幫我看看協議書內容

作者: happymom (新生活)   2018-12-19 10:10:30
離 婚  協  議 書
立協議書人
(民國 67 年 月 日生,以下簡稱男方)
(民國 70 年 月 日生,以下簡稱女方)
茲因感情失和,協議離婚,特訂立本協議書,其內容如下:
第一條:解消婚姻關係
男、女雙方兩願離婚,自辦妥離婚登記時起消滅婚姻關係,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
干。
第二條:財產之歸屬及債務之負擔
(一) 雙方之銀行存款均仍歸各自所有,雙方均不得就此為相互請求。
(二) 男女雙方同意互不請求贍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放棄其他一切財產上及非財
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雙方對外如有負債,應各自負責清償與他方無涉。
(三) 雙方於婚姻存續期間曾於西元 2016年購買房車,(廠牌: MAZDA 馬自達 車色:白色
車號: 出廠日期: 2016年05月),雙方同意該車由男方取得,女方需於民國
108年01月15日前將其動產(房車)轉移至男方名下所有。
(四) 雙方同意女方取回於婚姻存續期間付出之生活費用新台幣 80,000元整,男方需於民
國 108年01月15日前匯入女方指定銀行帳號。
第三條:子女之監護權
雙方之婚生未成年子女 黃OO (民國 105 年 月 日生,身分證字號:
由女方監護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第四條:子女之生活扶養費
男方同意支付女方其子之生活扶養費,女方並同意於對方依約履行時不得再有其
他請求,雙方同意以下之支付方式:
1. 男方應於民國 108 年 01 月起,每月 10 號前支付新台幣 18,000元整,並同意支付
至其子成年時民國 125 年 06 月為止。
2. 雙方約定匯款帳號資料如下:
中國信託銀行
戶名:
帳號:
3. 若男方一期延遲或未給付經催告後 14 日內仍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男方應一次付清
所有生活扶養費。
第五條:子女之探視權
雙方同意子女探視權約定如下:
(一) 男方得於每月第一、三週之星期日及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 09:00時至女方住所
攜未成年之子(以下稱黃OO)外出會面交往,並於當日 20:00時由男方送回至女方家中。
(二) 男方得於偶數年(例如民國 108、110年等)之農曆春節(除夕及年初一,共二日) 上
午 09:00時至女方住所攜黃OO外出會面交往,並於當日 20:00時由男方送回至女方家中
。以及奇數年(例如民國 109、111年等)之農曆春節(年初二即年初三,共二日) 上午
09:00時至女方住所攜黃OO外出會面交往,並於當日 20:00時由男方送回至女方家中。
(三) 男方於黃OO小學以後就學期間,於學校放寒、暑假之期間,除仍得維持前述會面
交往方式外,寒假得增加5天、暑假得增加10天之探視時間,並在黃oo同意下得同住。
若黃oo不願意與男方同住,則維持於當日上午 9:00由男方本人至女方住所攜黃oo外
出會面交往,並於當日 20:00時由男方送回至女方家中。
(四) 男方探視時期應遵守以下約定:
1. 不可在黃OO面前說女方負面的話。(女方也不會讓小孩聽到男方負面的話)
2. 不得體罰黃OO
3. 不得在黃OO面前看不符合其年齡可以看的影片
4. 不得逾20:30將黃OO送回女方住處
5. 於探視當日早上9:00接黃OO時,若有事情耽誤需在當日09:30前與女方通訊取得
聯繫
6. 若要更改探視日期與時間,應於預定探視日期的五天前與女方聯繫取得同意
男方若違反以上任一規定,女方可視情況嚴重性停止探視1-3次。
(五) 男方探視期間之費用,應由男方自行負擔。
(六) 雙方同意往返雙方住處時,由男方本人接送。
(七) 雙方於未與黃OO同住期間,得隨時以電話、書信、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等方式,
與其交談、交往與聯絡,但以不影響他方、未成年子女之正常作息及課業為前提。
(八) 女方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之住居所有變更時,應隨時通知男方,以利男方探視及接送

(九) 未成年子女滿十六歲之後,得依其意願及方式與男、女雙方會面交往。
(十) 女方如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時,男方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請
求法院改定由男方行使或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第六條:本離婚協議書所訂各條,經雙方同意後簽立,切實履行,如有違約情事,或非法
干擾他方,願受法律之執行,雙方不得異議。本契約在自由意志下約定,恐口無憑,立此
書以茲憑證。男女雙方於簽立本協議書之同日,應偕同至轄區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協議書乙式三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乙份交戶政事務所。
此 約
協議人 男 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女 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證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證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作者: AzRaeLT (澄心)   2018-12-19 10:15:00
中間有小孩名字沒遮到 建議修正一下
作者: happymom (新生活)   2018-12-19 10:30:00
已修正,非常感謝提醒
作者: mixcat70 (小吉)   2018-12-19 13:54:00
不知道男方收入願意或有能力支付每月這數字
作者: happymom (新生活)   2018-12-19 15:00:00
男方是同意支付這樣的費用以及探視時間的。
作者: eedavid (David)   2018-12-19 15:27:00
個人意見:第10條那個民法1055條第3項,對女方不太好然後實務上經驗,探視時間男方日後可以去法院聲請以目前協議的探視時間,很容易被推翻
作者: IE5 (SF)   2018-12-19 19:52:00
其實簽是一回事 最後反悔又是一回事
作者: happymom (新生活)   2018-12-19 21:21:00
我去查了e大說的法條,是指女方若未盡保護教養責任或有不利子女的情事可改判監護權。那只要我確定我能盡教養責任,也不會做出不利小孩的事情,不是就不用擔心嗎?
作者: eedavid (David)   2018-12-20 11:23:00
好不好 壞不壞 對方想的跟你想的不一定一樣為什麼要列一條綁自己的條款呢?
作者: happymom (新生活)   2018-12-20 14:15:00
了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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