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妻子是獨生女,很戀家,結婚前她要求要住在娘家,因為工作要分居兩地,幾經考慮
後就同意了,過了三年的兩地分居生活;在孩子出生後,我請求她跟我同住,被拒絕,甚
至她和她媽未告知我就購置房屋,後續費用還要我付出,那時第一次考慮離婚,被我的父
母擋下;因為岳母的溺愛,我的孩子行為偏差,孩子的教育方針讓我跟她還有岳母常翻臉
,每周的相遇幾乎都為孩子爭吵;她越來越懶得收拾居家環境,我每周返家,面對的是堆
積成山的雜物,螞蟻蟑螂橫行的空間,我只能進行清掃,還被她責罵亂收東西,使她找不
到日常用品。
現在:分居 一周探視小孩 給生活費 無性
離婚:分居 一周探視小孩 給生活費 無性
有差別嗎?
維持婚姻的意義是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