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原po這麼多文章,我想問的是,當初為什麼原po要不去打監護權官司,而是要直接簽
下前妻不用付出贍養費的協議書?
從之前的文章看起來,原po(或原po母親)想要能100%機會同時拿到兩個小孩監護權,不希
望有任何閃失,所以才同意前妻的條件,前妻不用付出贍養費,讓原po不用打官司直接拿
到兩個小孩監護權。
換句話說,假設前妻原本應該付出的贍養費是:
2萬x12個月x12年=288萬元
也就是原po用了這288萬元交換了“百分之百取得兩個小孩監護權的機會”
再換句話說,原po你其實已經把前妻給你的贍養費花掉了,你知道嗎?只是你不是花在小
孩學費,保母費,房租,而是花在取得小孩監護權的“百分之百機會”
原po你都已經把前妻給你的贍養費花掉了,你現在是在叫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