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105.9.3因為感冒在家附近的診所看診,
但基本上我的藥都沒有全吃完。
那天心血來潮,把藥品跟藥品明細上網對照了一下,
才發現事情好像不單純
該診所的環境有配合的門口藥局,
基本上是醫生自己開的,
診間與藥局後面是相連的,
但門口分為兩個不同地址,位於隔壁。
藥局開立的藥品明細及收據
共有六顆藥,
藥品明細 實際取得 健康存摺申請紀錄
A G A
B H B
C I 無健保紀錄
D J 無健保紀錄
E E E
F 無法判定 無健保紀錄
小弟疑問如下:
1.醫師處方籤若要局沒有,可替代,但為何明明自己的藥局要開自己沒有的藥?
2.若尚未更改取代藥品名稱,可理解,但為何在藥局的藥品明細上卻記載不同?
3.為何我實際取得的藥品,與健康存摺上查詢的申報藥品不符?
4.為什麼給了我六顆藥,卻只申請了三顆?
小弟詢問過高雄健保局業務組,他們回應是可以替代,
叫我自己跟藥局橋。他們不願意多說什麼....
醫師處方籤若藥局沒有,可以替代我理解。
但藥局出貨明細跟實際不符,我無法認同。
難道你到7-11用星巴克罐裝咖啡的價格,人家給你伯朗,你能接受??
小商店都知道統一布丁跟味全布丁在庫存管理要分兩個品項,
難道藥品管理這麼隨便?
最後一個問題....
是否違法?
若連健保局都不鳥,可以申訴到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