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問題很複雜,要由國際法上的主體適格討論
比方說
1. 我們已與英美同盟,勝利指日可待
語意與
我們雖無正式邦交,但憑藉著我重要地位,國際的集體自衛權必然會幫我實施
以打敗頑強敵人。
2. A國取得該地,也不過是被秒殺,突破不了防堵。
與
C國絕對不會坐視某國取得該地,因為一被取得必然導致防堵失效損及霸權。
3. 2016年某國對其人民的正是解釋說:B國政府憲法涵蓋的範圍太大,所以我們
無法承認其獨立地位。其也向來的在外交中貫徹該承認。
與
1962年某國某部長在內閣會議中應付其議員質詢,認為對該地上無領土交割。
但卻遲遲不向無人領回的該地進行領土主張。
由於各條第一項多為國際法上陳舊主體的政府或者元首所發表,後者則為過往
認定主體不適格的人民所支持。
所以後者取得了正當性,其立論強度立刻秒殺各條第一項。
可見國際法有許多新說蓬勃發展,歡迎大家加入,論文範圍滿天飛,隨便寫寫
碩博唾手可得。
以陳舊的看法討論一下若沒CKS吧。
1. 沒他,中國必戰敗,正確的搞法是蠶食,帝國無戰爭需求。
2. 大日本帝國維繫,。
3. 由於各國國籍授予乃各國國內法所規範。
4. 依照著日本帝國國內法所規範,台灣殖民地出生非日籍父母人民
永世取不得日本國籍。
5. 所以台灣是日本帝國政府的
但不是台灣人的。
這比南非種族隔離政策還慘。
至於到時候屬於帝國的前殖民地已內化領土。
以及對於殖民地出生人民無法取得國民權。
又是個新國際法議題。
但還好沒發生,所以甭討論,
可喜可賀,可喜可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