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lu0213 (魯魯)》之銘言:
: 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中華民國憲法因為歷史原因,不列舉領土範圍,而以「固有疆域」稱之;同樣地,憲法也沒有明定首都位置。
: 這樣的敘述,雖然讓國人對中國大陸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有所爭議,讓憲法解釋機關宣告領土問題為政治問題而不予解釋(釋字328號參照),各級法院迄今對大陸地區是否該適用中華民國刑法此一問題仍有所歧見。
: 然而,此種模糊的敘述方式卻也提供詮釋上的彈性,讓國家認同有所分歧的臺灣人間,至少能對「中華民國」有所共識。
: 法規上模糊的敘述,一方面讓法律實務人員在適用法律上產生困惑;但另一方面卻能縫合臺灣當前的國家認同差異,令人不得不感嘆憲法制定的奇妙之處。
: 令人好奇假如當初憲法把一切都説死了,會怎麼樣。
1947年定死固有疆域
假設在1950年從蘇聯那邊拿回康熙時代所失去的土地
是不是要把土地吐回去還是要重新開國民大會?
不要只說台灣,1947年的制訂憲法時會去想以後會不會得到或失去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