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lamc (普蘭可)》之銘言:
: ㄟ,你向來推崇的是德治(信仰),人治(封建體系)的自然秩序
: 而不是洛克的法治 rule of law 吧,不是總是把拿破崙法罵翻天...
你上面語言所謂的德治(信仰紀律)和人治(自發秩序),才是英美語境意指的法治
rule of law 是「律法的統治」「律法在統治世界」的意思
law涵蓋自然秩序與人文秩序,兩者並無分別
律法當然就是指「上帝的律法」
上帝的律法不是指聖經教條的意思
他的意義酷似現代生理學所謂的「生物命令」概念
生物命令指什麼
比如人必須定期的接收外界訊息,必須定期與同族人類接觸
不這麼做就會死,或是邁向精神失調與崩潰
比如人必須靠自己克服困難,藉著克服困難取得屬於自己的獨特經驗,才能成長
一個人如果白白繼承財富資源,而沒有克服困難的經驗,他也會邁向精神失調
這些無數隱密的法則都是生理學複雜作用的結果
醫學稱之為生物命令
在古典時期的概念則稱為 law (上帝的律法)
如果你依循了律法(漢儒稱之為「天道」)
一切都會很和諧,很順
團體的合力得以發揮1+1>2的效果
這個概念尤其難為中華世界所理解
因為中華世界的道德與法律都是反人性的(反天道的)
1+1 < 1
而法治概念的上帝律法,其實是合人性的(合天道的)
人類的複雜性非常高,難以教條化的彙整具體要做什麼事不能做什麼事
隨著時代演化,合乎上帝律法(law, 天道)的作為,每個時代也不太一樣
因此「法律只能發現不能發明」
就是法治(rule of law)概念的核心
法治(rule of law)天生契合共和制,排斥君主制
因為law(人體機制,自然秩序)既然是上帝命定的
而人類智慧有限
那麼唯一能夠逼近law的方法,就是文明群體內一群最睿智的長老互相討論
這個概念不是來自於洛克,洛克是很下游的彙整者與接收者
他只是比較為非英國的異文明所知,異文明對這個概念也充滿誤解
這個概念是來自於蘇格蘭
蘇格蘭啟蒙運動可以說是大英文明的重要起爆點與凝結核
蘇格蘭長老教會成熟了rule of law的概念,實踐於新教社區共和自治
只要是成文法的國家,「全部都是」 rule by law (人治暴政以法統治,法家)
「不是」 rule of law(律法在統治世界)
那些立法時完全沒有敬意的文明絕對100%都是 rule by law(人治暴政以法統治,法家)
成文法=法律是人隨便定的= rule by law
自然法=一群兢兢業業的,揣摩上帝律法的人,根據基本原理討論出來的=rule of law
由於rule of law是習慣法(自然法)文明專屬的概念
而且因為英美文明強大的競爭優勢,成為至高神聖的普世價值
而台灣這種國家面對這種情況,就會發生隱密的憲法危機
因為台灣「就是」一個 rule by law (人治暴政以法統治,法家)的國家
但台灣必須合乎世界憲制
又必須「假裝」自己是一個 rule of law(律法在統治世界)的國家
因此,台灣(與中國)的法律學界
在 rule by law 與 rule of law 兩個名詞的翻譯上,就變成一個很可笑的套套邏輯
台灣法學界稱 rule by law是法治,rule of law是人治,我們是法治國家
但台灣的rule是立法院人依照喜好,隨便訂的
行政機關依照喜好與方便,隨便解釋的(行政命令)
這種邏輯上強烈的違和感,就是知識份子在「重新詮釋世界」
或者講直接一點「造假」
也是台灣人99.99%都搞不清楚何謂法治的原因之一
大部分中文世界的層次都很低就是這樣
你的師匠有90%的機率都是在胡扯,而且他很可能一輩子都沒發現自己在胡扯
徒弟當然一輩子活在很低層次的打轉裡
其實這些問題都是概念從一開始就沒有好好被釐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