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果你是中華民國的高官你會怎麼搞國政

作者: ZMittermeyer (我不是善良老百姓)   2024-02-08 21:22:54
※ 引述《plamc (普蘭可)》之銘言:
: ㄟ,你向來推崇的是德治(信仰),人治(封建體系)的自然秩序
: 而不是洛克的法治 rule of law 吧,不是總是把拿破崙法罵翻天...
你上面語言所謂的德治(信仰紀律)和人治(自發秩序),才是英美語境意指的法治
rule of law 是「律法的統治」「律法在統治世界」的意思
law涵蓋自然秩序與人文秩序,兩者並無分別
律法當然就是指「上帝的律法」
上帝的律法不是指聖經教條的意思
他的意義酷似現代生理學所謂的「生物命令」概念
生物命令指什麼
比如人必須定期的接收外界訊息,必須定期與同族人類接觸
不這麼做就會死,或是邁向精神失調與崩潰
比如人必須靠自己克服困難,藉著克服困難取得屬於自己的獨特經驗,才能成長
一個人如果白白繼承財富資源,而沒有克服困難的經驗,他也會邁向精神失調
這些無數隱密的法則都是生理學複雜作用的結果
醫學稱之為生物命令
在古典時期的概念則稱為 law (上帝的律法)
如果你依循了律法(漢儒稱之為「天道」)
一切都會很和諧,很順
團體的合力得以發揮1+1>2的效果
這個概念尤其難為中華世界所理解
因為中華世界的道德與法律都是反人性的(反天道的)
1+1 < 1
而法治概念的上帝律法,其實是合人性的(合天道的)
人類的複雜性非常高,難以教條化的彙整具體要做什麼事不能做什麼事
隨著時代演化,合乎上帝律法(law, 天道)的作為,每個時代也不太一樣
因此「法律只能發現不能發明」
就是法治(rule of law)概念的核心
法治(rule of law)天生契合共和制,排斥君主制
因為law(人體機制,自然秩序)既然是上帝命定的
而人類智慧有限
那麼唯一能夠逼近law的方法,就是文明群體內一群最睿智的長老互相討論
這個概念不是來自於洛克,洛克是很下游的彙整者與接收者
他只是比較為非英國的異文明所知,異文明對這個概念也充滿誤解
這個概念是來自於蘇格蘭
蘇格蘭啟蒙運動可以說是大英文明的重要起爆點與凝結核
蘇格蘭長老教會成熟了rule of law的概念,實踐於新教社區共和自治
只要是成文法的國家,「全部都是」 rule by law (人治暴政以法統治,法家)
「不是」 rule of law(律法在統治世界)
那些立法時完全沒有敬意的文明絕對100%都是 rule by law(人治暴政以法統治,法家)
成文法=法律是人隨便定的= rule by law
自然法=一群兢兢業業的,揣摩上帝律法的人,根據基本原理討論出來的=rule of law
由於rule of law是習慣法(自然法)文明專屬的概念
而且因為英美文明強大的競爭優勢,成為至高神聖的普世價值
而台灣這種國家面對這種情況,就會發生隱密的憲法危機
因為台灣「就是」一個 rule by law (人治暴政以法統治,法家)的國家
但台灣必須合乎世界憲制
又必須「假裝」自己是一個 rule of law(律法在統治世界)的國家
因此,台灣(與中國)的法律學界
在 rule by law 與 rule of law 兩個名詞的翻譯上,就變成一個很可笑的套套邏輯
台灣法學界稱 rule by law是法治,rule of law是人治,我們是法治國家
但台灣的rule是立法院人依照喜好,隨便訂的
行政機關依照喜好與方便,隨便解釋的(行政命令)
這種邏輯上強烈的違和感,就是知識份子在「重新詮釋世界」
或者講直接一點「造假」
也是台灣人99.99%都搞不清楚何謂法治的原因之一
大部分中文世界的層次都很低就是這樣
你的師匠有90%的機率都是在胡扯,而且他很可能一輩子都沒發現自己在胡扯
徒弟當然一輩子活在很低層次的打轉裡
其實這些問題都是概念從一開始就沒有好好被釐清過
作者: fw190a (las)   2024-02-08 23:24:00
你真的是來釐清概念的嗎XD
作者: castlewind (城中之風)   2024-02-08 23:40:00
樓上 如果米帥相信這個 能讓他好過一點 那就讓他信吧
作者: ZMittermeyer (我不是善良老百姓)   2024-02-08 23:54:00
你們兩個低解析度的看不懂的地方就好好發問好嗎
作者: julianscorpi (各打五十大板流 免許皆傳)   2024-02-09 00:28:00
看起來像是語言翻譯過程中造成的誤譯(或可以稱隔閡?
作者: ZMittermeyer (我不是善良老百姓)   2024-02-09 00:36:00
當A社會裡根本不存在B社會的概念,這時A社會是根本無法翻譯,概念也幾乎永遠無法掌握的
作者: tomer (卯月影)   2024-02-09 00:59:00
就單純的張冠李戴
作者: PTTHappy (no)   2024-02-09 10:00:00
你自彈自唱的定義跟台灣法學界定義的不同 你還寫得起勁?
作者: ZMittermeyer (我不是善良老百姓)   2024-02-09 10:12:00
台灣法學界的定義和英美法學界完全不同 當然是世界法庭佔據高位優先權 你小國鄉下的鄉下學者哪位只有出不了島的井蛙才會把台灣那些魯蛇當權威
作者: PTTHappy (no)   2024-02-09 12:23:00
你騙騙不是法學領域的人就算了 少在這邊作夢鬼扯--台灣法學界的主流是留洋(繼受)派 不論在實定法或法哲學皆然~你自己不知從哪本瞎書上亂看來的觀念 然後在這裡瞎扯是歐美的rule of law, rule by law的內涵這樣那樣叭啦叭啦一句話告訴你 你回去把英文的法哲學paper期刊論文多唸些
作者: julianscorpi (各打五十大板流 免許皆傳)   2024-02-09 12:31:00
雖然我不是法學專業 但我也知道海洋法系跟大陸法系所以我理解歐美應該不是同一種法系(英美是海洋法系德國應是大陸法系)所以我覺得還要再釐清一下另外以前讀歷史時的理解(非法學專業,可能有誤哈)日本現代化時學習許多德國法制經驗,而我國法規則參考學習許多日本經驗,因此就我粗淺的認知,德日中(
作者: PTTHappy (no)   2024-02-09 12:34:00
發文者前幾行對law的內涵咬定是指上帝的律法<-叫他回去
作者: julianscorpi (各打五十大板流 免許皆傳)   2024-02-09 12:34:00
華民國)應是大陸法系,與英、美的海洋法系可能理念上有不同,要再請專業法律研究者來幫忙補充囉
作者: PTTHappy (no)   2024-02-09 12:35:00
多唸點書:他的說法只是西洋法哲學史上"其中某派"的觀點再者 台灣當然崇尚rule of law, not by law. 發文者全然自行幻想 然後把台灣法學界情況在版上亂說一通忽悠各位~
作者: ZMittermeyer (我不是善良老百姓)   2024-02-10 10:23:00
你的發言明顯解析度很低 而且跨領域的素養太差只要有語言學一定程度素養的都知道 高解析度的英語名詞大致上都是同義的 不可能完全沒有脈絡相連物理定律的law和法律的law同字不是一個偶然 而是法律的law實際上要用物理的law來理解不過這些事情基本上都有天份與後天因素存在 不懂的人基本上不可能懂 我也不太強求了 隨便撒給有緣人台灣崇尚rule of law是一個自圓其說套套邏輯 根本不理解什麼叫law 你如果把law視為物理定律 就會覺得台灣到底哪裡是rule of law 或者說,很多人對「of」的正確語感都沒有辦法把握清楚 這個議題其實複合非常多領域 是一個高級議題 難度太高太困難了台灣留洋的沒什麼用 小時候文化先入為主已經把腦刻死了 解析度真正高到理解西洋母文化 的我幾乎沒見過中文世界有這個能力的大概就劉仲敬為首的幾個劉仲敬講解法學脈絡那幾篇 比如"沒有律法的末人與沒有自然法的蠻族""世界秩序的時空增長" 區區兩篇 理的脈絡與理解力都比台灣所有英美法學者還高如果你真的文字敏感力很強 台灣的英美法課本裡的allstar陣容 例如黃國昌等 是沒有抵達劉仲敬的境界的
作者: julianscorpi (各打五十大板流 免許皆傳)   2024-02-10 14:06:00
又把佛地魔的名字講出來了,又要血流成河了:)
作者: requiem (Babi Yar)   2024-02-11 04:29:00
自然法,實定法,自然律則,法治,以法而治全部搞成一陀的概念漿糊
作者: ZMittermeyer (我不是善良老百姓)   2024-02-11 09:52:00
這叫系統性思維,這些東西都是同系統的組成成分,只有中國人會把狗的手切下來接在馬上,然後自稱這是就事論事,其實是解析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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