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因為我對陪審團制度不太了解,
所以這集有些法律問題不太懂,
不知道能不能在這裡問問?
1. 挑選陪審團員是什麼樣的制度?
我一直以為陪審團是只要符合一些特定要求,
然後隨機被召來的,
不過這集看來公訴方和辯方可以藉由像是面試的方式,
挑選覺得對自己有利的陪審員。
但這樣不是有點奇怪嗎?
好像一開始就左右了評審團的屬性,
不知道為什麼要讓他們去選?
2. 最後判決無效是一種勝利?
我知道這次主要不是讓被告無罪,
是要博取同情得到減刑就算贏,
但為什麼最後Annalise反而利用Laurel試圖去影響陪審團這件事來達到結果?
評審團解散這個案件就不算了嗎?
我以為會重審還是重新召集陪審團什麼的,
這樣就達到Annalise想要的結果我有點看不太懂。
3. Laurel偷偷發的那張傳單到底是什麼?
好像是一個什麼陪審團的否決權,
那是什麼東西?
如果Laurel只是讓這些陪審員知道自己本來就有的「權利」,
這難道也是違規的嗎?
應該是說陪審團不能知道他們得以行使這些權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