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護理師可以當鳳凰志工嗎?

作者: amao969 (弱智浩呆這個有沒有銹蝕 )   2017-08-25 16:11:02
※ 引述《antibiotics (自己的腦袋自己救)》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才剛看到這篇文有點晚了,回應一下答案是不行
: 根據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
: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 四、醫療輔助行為。
: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
: 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那EMT在執行清理傷口 生命徵象評估 甚至CPR及AED時 需不需要醫囑?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條所定義的緊急醫療人員 就是醫師 護理人員及救護技術員
此法的緊急醫療人員並不是單純定義在救護技術員(EMT)
而上述護理人員法是指在醫療院所指行的業務
: am大所說的肢體固定、傷口換藥這都是屬於醫療輔助行為,你必須要取得醫師醫囑才可以
: 執行,更不用說驗血糖、抽痰、給氧這樣的「醫療行為」,並且並沒有依照第25條規定完
: 成護理紀錄
另外 護理師再醫院並不是什麼都需要醫囑的 如量測生命徵象 評估 傷口清理等...
這些事都不用醫囑即可執行
這些不就是EMT1所執行的部分?
另外 EMT也不能執行傷口換藥唷 只能清理傷口!!!!!
: 而大家所說的EMT-N也並不屬於正規的EMT證書,依照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只有將救護技
: 術員分為初(1)/中(2)/高級(p),並沒有所謂的ENT-N
: 你只有離開你所登記的醫療院所執業,就必須要向當地衛生局申請報備支援,文中提到救
: 護地點不是執業場所是錯的,因為你登記的執業場所是救護車管理單位(救護車公司或消
: 防局),但是麻煩的模糊地帶就是消防局的預立醫囑並不是寫給護理人員的,你依然是沒
: 有取得醫囑的!
所有預立醫囑都只是單純的就心臟問題 給予施打固定量的藥物及執行電擊
(上課時有聽到教官帶過講一下 有錯請指正)
也只有EMT-P而已 並不是每個EMT都有預立醫囑並可執行
這個問題我問過教官
"假如當時就是只有兩個EMT2 配一個護理師志工(有ACLS)是否可以執行預立醫囑?"
教官說 有預立醫囑的情況下護理師依舊可以執行
因為醫囑不是特定下個誰? 而是下給能執行的人!
但實際上不可能 因為一定會有EMTP在 給EMTP去執行就好
或該縣市沒有成立高救隊 就不會有預立醫囑的事了
就志工而已 沒事就沒事 萬一被告跑法院就很麻煩了
: 院際間轉院的護理師是否報備支援、是否可以執行醫療業務一直也是灰色地帶,嚴格說起
: 來就是沒有人去管的違法邊緣,因為她可以隨車但不要執行醫療行為(這邊討論的是兼差
: 的隨車護人員,除非他是由自己醫院派出去的救護車可以延伸她的範圍)
目前曾經遇過四件事親自去衛生局辦理報備支援
衛生局的回答如下...
1.護理師至其他醫院支援夜間急診 須報備!
2.護理師去支援縣政府辦理的大型活動執行救護行為 無須報備!
3.醫師及護理師去支援學校畢業典禮現場醫療站待命救護 無須報備!
4.醫師及護理師(有護理師執照但未辦理執登)去支援大學學測現場醫療站 無須報備!
衛生局說 去其他醫療院所執行醫療行為 就須報備
去其他地方執行救護行為 則無須報備
這是我親自遇到的 供你參考!
所以轉院在救護車上是屬於醫療行為還是救護行為? 自行判斷吧!
: 繼續延伸到院前救護,即使護理師取得EMT-1證書,他也必須遵守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 不可以於救護現場量測血糖、灌洗眼睛、靜脈注射、給予NTG等等不是EMT-1可以做的事
: 請各位護理師保護好自己的執照,因為可能被依照護理人員法第35條停業或廢除執照
簡單的說...
在醫療院所執行業務時 就依護理人員法
在醫院外執行緊急救護時 就依緊急醫療救護法
這是很簡單的概念不要將法亂帶入使用
醫療是什麼概念? 緊急救護是什麼概念?
醫療就是有一定的療程 將身體受傷損壞之處使之復原 使生命可以延續
緊急救護就是單純的 維持生命徵象
維持生命徵象
維持生命徵象
這是我的教官 老簡醫師 所告訴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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