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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第十七條
作者:
nhmarc
(Life's A Struggle)
2011-04-28 00:07:30
第十七條
各單位代表必要時有權發起連署召開會議,連署達所有校系之三分之一時,得要求
主辦單位於三週內召開會議。主辦單位不得拒絕召開會議之要求,否則將永久取消其會員
資格。
l大是說這條吧
說的三周內 並不是指說結束大地盃三周以內吧
我覺得應該是解釋為只要達到三分之一的連署門檻
主辦單位就應該要在提出申請的三週之內召開會議吧
還是我會錯意了呢?
有錯請麻煩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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