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sunnys (喇噗波貓)》之銘言:
: 兩隊打到9局下 0:0
: 第一棒上來打安打 一壘有人
判定為投手自責分,因安打上壘
: 第二棒上來打 內野傳1B發生傳球失誤 跑者佔二、三壘
判定失誤,原一壘跑壘員推進至三壘為失誤失分,非ER
第二棒本身就是因失誤上壘,所以也非ER
: 第三棒故意四壞 滿壘
判定為投手自責分,四壞球不管是否敬遠必定為自責分
: 第四棒再見滿貫!!!
判定為投手自責分,全壘打自責分
: 先說一下 紀錄上是R4 ER2 WHY?
節錄自CPBL官網棒球第十章規則10.18(傳送門:http://ppt.cc/Iey4 )
自責分係指投手應負責的得分,要決定自責分必須考慮下列二點: (1)決定自責分時,必
須扣除一局中所有的失誤(含捕手之妨礙)及捕逸;在考慮若野手不失誤某些跑壘員是否
能上壘時,若有任何疑慮,應作成對投手有利之解釋。為決定自責分之歸屬,故意四壞球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出現,皆視為四壞球計算。 (2)如同一局有二位以上的投手出場時對後
任投手,不必考慮其出場以前之因失誤或捕逸的出局機會,應繼當時之出局數為基準,決
定自責分。
他這段下面還有很長一大段,我通通吃掉,找到有關的如下面的F點(好險不是G...)
(F)跑壘員進壘時,如野手有失誤,要決定該跑壘員的進壘是否基於該失誤(因失
誤進壘者,不為自責分)以倘若防守沒有失誤時是否能進取該壘之設想來決定之。倘若有
疑問時,應給予投手有利之記錄。
應該沒有解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