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覺得,轉為自由球員後的球員,為何他轉隊後,還要付轉隊費給原本母隊?這是
真的自由嗎?
其次,母隊拿到1.25到2.5倍的轉隊費,是屬於補償款嗎?為何自由球員轉隊,母隊要拿
補償款?它損失了什麼?
我們看看大聯盟的作法,一位沒有合約的球員,如果表現優秀,母隊是可以提出「合格報
價」,球約如果與他隊簽約,則損失第二輪選秀權。
這有什麼差異?至少原母隊要表現誠意,讓球員可以有留在原隊,且爭取高薪的機會,如
果不接受,與該名班員簽約的球隊,付出第二輪選秀權,但「不用」付錢給原球隊,也就
是說,自由球員可以有更多的談判空間,爭取更好的條件。
我覺得,自由的權利得之不易,為了中職健全的發展,及球員權利,實有必要檢討廢除此
條款,因為原球隊不可以再因此,坐享其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