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火力大開─規章說明會後感

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2016-03-18 14:41:33
※ [本文轉錄自 Baseball 看板 #1MwwC5Sc ]
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看板: Baseball
標題: [專欄] 火力大開─規章說明會後感
時間: Fri Mar 18 14:41:01 2016
【完整影音圖文版】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2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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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場影音詳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_0gnvOaPnY
球員工會3月17日在台北演藝廳晚間舉辦的「神秘的中華職棒規章說明會」,不論是出席
球員(歷任工會正副理事長)、討論議題深度、砲火猛烈,都可以說寫下很重要的里程碑,
不論工會安排了多少步後續,包含是體制內例如已經預告六月要討論的規章修改,或是透
過一些法律規定所賦予的權利,甚至是藉由引進關心的外力,這是個很重要的起點;也希
望球迷們能夠持續地關心,甚至花時間整場聽一遍,而現場影音是由Vamos Sports,而非
找傳統體育台來負責轉播,同樣具有其象徵意義,以下就稍微來簡單地整理跟分享一些座
談會中提過、或衍伸的想法。
一、底蘊累積許久的一場座談會
不論是從筆者過去實際參與聯盟規章改革、工會議題討論的經驗,或是單從這場座談會工
會趙發言人、顧律師主講的內容,相信對於許多未曾實際參與過類似議題正式討論的朋友
來說,應該會對於工會在這個座談會上各項議題準備的深度跟廣度給予一定的肯定,更可
以判斷工會在許多議題的論述累積、問題與事實的堆砌上,真的花了相當大的時間;如果
球迷們對於前幾年的新聞還有印象,在黃鎮台前會長任內曾經召集了來自外部的改革小組
,分別在聯盟內部、聯盟跟工會以及聯盟跟球團間,曾經做出許多具體且可行─對,可行
性非常重要,如果你要在體制內進行改革,就不能不考慮到「球團方」怎樣會同意─的方
案,包含在會中以報名民眾身分多次發言,在職業運動仲裁、保險以及契約,都可以說是
在國內功力跟著力最為深厚的輔仁大學李老師(可以以李志峰老師的名字去查詢他的相關
學術研究跟文章),甚至直接提到當年他已經受聯盟之託,和仲裁協會談到非常具體的合
作內容。
而筆者依據當年忝為參加者的經驗,大概簡單地下個結論,這次座談會是將當初討論到的
許多議題,考量到座談會的性質、可行性,配合上許多球迷們所關切在乎的實例,提綱挈
領、取其扼要地丟出來,這代表什麼意思呢?「聯盟」過去曾經有過許多更深入的討論跟
會議,但在現任會長吳志揚上任後,照理說律師出身、熟知法律規章的吳會長,假如能在
過去的討論基礎上,有持續地和工會跟球團繼續推動進行,或至少認真地跟工會有所討論
,怎麼會需要工會如此大動作地鋪陳這樣一個座談會?尤其吳會長現在擔任不分區立委、
處於教育文化委員會,不論就能力、身分上,都非常適合地來推動相關的改革跟議題,如
果六月份的章程改革仍然沒有正視球員工會這次的訴求,那麼只怕「無心改革」這四個字
對他來說並不冤枉。
此外,這次在會議的最後,工會趙發言人也特別提到前任理事長彭政閔自從接任後,就花
了相當多的心力在工會的事務上,這跟筆者之前所撰文章(
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13305 )內敘述相吻,沒有出來說話不代表沒有做事
,甚至可以說當時彭在理事長任內的對外沉默,除了個性以外,也在於許多的事情根本不
用用到媒體上、就有管道可以跟當時的聯盟會長做溝通;另外上面文章中提到某一任工會
理事長曾經說過「我自己是很想要衝,但是那也要大家同意,有不少人認為我們自己這邊
(泛指球員)做錯事,把局面用糟了,還要跟人家爭東爭西說不太過去,所以想說我們先把
自己內部一些的事情做好,然後好好打球、把球迷找回來比較優先」,說這段話的這位理
事長並不在現場。
二、從稅制來推動改革
前面提到可行性,有許多改革方案會讓人先天覺得球團們會在聯盟會議當中通過機會不高
的原因,在於對球團的短期來說像是「有害無利」,但這次會議當中,包含筆者以及另外
一位報名現場舉手發言的劉律師,甚至是更早工會代表在許多政府部門召開的會議中都曾
主張的,從球員收入在稅法上的性質來做解套,則會是對於球團來說較無痛的改革途徑;
由於筆者對這稅務方面並非專長,只是曾經閱讀過相關文獻,若有專業大德認為於專業上
有不足或不符之處,也請海涵筆者拋磚引玉、班門弄斧之舉。
大概有些研究的球迷都知道,國外職業運動員的收入,在核定應稅淨值及稅率級距之前,
是可以相當程度地將許多支出扣抵,例如聘請經紀人、運動傷害防護員、相關用具等等的
,性質上跟台灣在核課時的執行業務所得比較類似,而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支出、費用
的比例,依照行業別從20%到90%不等;但是由於在台灣,會將球員的收入視為薪資所得,
而薪資所得的扣除額都是固定的,則球員投入在自身行業上的支出無論多少,都無法去扣
除。
這有什麼影響?我們用最簡單的數字來計算,都假設某球員薪資100元,然後也都不考慮
累進稅率,一律都以40%來做計算,如果這個球員花了40元在聘請運動相關人員,例如經
紀人、運動心理諮商或訓練員,如果能列費用支出的話,他的應繳稅額會是(100-40)x40%
,也就是24元,但如果是薪資所得不能扣除了話,假設薪資所得扣除額為10元,那他要繳
的稅就是(100-10)x40%,也就是36元;而隨著球員的收入越高導致薪資所得扣除額所佔比
例越低,或是扣除後會涉及到稅率級距,還是投入在相關支出的費用越高,那麼上面那麼
算出來的結果會越差越多,簡單地說,如果球員的收入能扣除相關支出與費用,那麼球員
會有更多的空間跟動機,花錢在運動相關產業人員,包含私人訓練師、經紀人、運動心理
諮商…身上,而一旦這些人員的需求質量都提升的話,可以擴大整個運動產業的點線面,
從而讓更多領域而兼有運動專業的人才,進來這個環境做出更大的改變。
當然球員跟球團來自於合約本俸的收入,要在短時間、沒有修改球員契約的情況下,讓稅
務單位去改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是有一定的難度,但結合這次座談會同樣有提到關於球
員的肖像收入、廣告收入的議題,如果未來能夠在球員的業外收入,尤其是代言、廣告、
販售相關商品這塊的權利確定下來,那麼固然球員在球場上打球所領到的錢可能還是認定
是雇傭關係(但又不屬於勞基法的勞工),但球員在業外收入賺取的性質上,應該跟藝人(
可扣除65%的費用)在本質上相同,從而只要在這些業外收入的合約簽訂及相關細節上略為
注意跟要求,至少在這塊的有一定的機會被認為是執行業務所得,而得為扣除支出跟費用

三、話說吳會長身為法律人能接受聯盟現行的仲裁制度嗎?
一個符合台灣現行仲裁法規範的仲裁程序跟制度,它所做成的仲裁判斷,是跟法院的判決
具有同樣的效力,而仲裁所需花費的時間、精力跟成本確實又比起訴訟來得划算,然而,
聯盟規章內現在的仲裁制度,就如同許多有花心思去了解的球迷所知道的,當初是依據已
經被廢止的商務仲裁條例制定,在長久以來都沒有隨著法律修訂廢止來與時俱進的情況下
,程序跟結果的法律效果都屢屢遭到法院判決的否定,而難得有一個法律專業的會長,如
果還放任這樣一個空惹人嫌、不具實益的制度在這邊,恐怕只會讓人百思不得其解,或是
再一次給出「無心改革」的評語─尤其是前任會長任內,其實針對仲裁制度的改革,已經
有許多的結論跟具體作法時,如果連收割都做不到,真的就比失望還失望了。
但如果裝睡的人就是叫不醒呢?其實工會的顧律師在回答問題時,也隱約透露出工會也有
在準備必要的狀況下,將會透過團體協約法所賦予的強制協商、締約的權利,要求與資方
以團體協約方式來重新討論勞資架構;如果有著前人種樹、加上強大政治實力跟法律專業
的吳會長,屆時必須走到這一步才願意或被迫改革,那恐怕只會在自己的人生經歷上,再
多畫那麼一個叉;反觀,工會在這次提出的內容當中,可以說是相當地務實、注重可行性
,尤其在自由球員的補償制度方面,沒有貿然主張全面廢除,而是跟筆者曾經提出的分級
保護( 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24773 )採取相同的概念,作為修正的方向與
建議,更看得出來,相較於一些太過理想性或是純開價式的主張,球員工會看起來是真的
準備好,要爭取他們被剝奪已久的許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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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rcaKW (Orca.小元)   2016-03-18 17:42:00
利益揭露的位置與內文反了,請放在文章連結之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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